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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加速檔案開放應用
發布單位:檔案管理局發布日期:108-07-04 18:24

立法院於今(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政治檔案之徵集與開放步入新的里程碑,同時兼顧轉型正義精神及檔案當事人隱私。該條例明確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開放、研究教育之權責機關;簡化及加速檔案解密程序;區分檔案應用對象並給予檔案當事人最大之開放範圍,並兼顧第三人個人隱私。期透過歷史真相及早公開,促進社會和解。

檔案是保存歷史真實的第一手資料,檔案法於民國91年開始施行,在歷經17年之後,面對各界檔案意識提升及對政治檔案開放的訴求,同時考量政治檔案是我國民主發展的珍貴資料,國發會爰參酌社會各界意見及國外相關立法例,提出本條例草案,經過立法及行政部門共同合作,終於今日完成立法。考量政治檔案的管理與應用有其特殊性,本條例定位為檔案法之特別法,計17條條文,重點包括:
  1. 明定主管機關及權責分工:國發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由所屬檔案局負責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等事項,另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研究及教育事項,藉由跨機關合作,發揮政治檔案保存、應用及研究教育之最大整合效果。
  2. 廣納政治檔案並強化徵集保存:本條例規範政治檔案清查、審定、徵集及整理保存應辦理事項。政治檔案適用範圍,則涵蓋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等所保管為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之相關檔案。政府機關(構)應進行政治檔案清查,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結果,將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
  3. 簡化解密程序:對保密逾30年之政治檔案,除有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並明定不得基於特定目的規避解密,經檢討仍列為永久保密者,須經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同意,同時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
  4. 加速開放應用:區分為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及政府機關(構)三種類型,並放寬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範圍,明定應用方式、至遲開放年限、加註補充意見、公告當事人人名索引、減免收費及資訊保護等配套措施,以兼顧資訊開放公益與個人隱私保護,並調整開放年限計算基準為案卷中最早文件產生日,以擴大政治檔案可開放應用範圍與數量,加速資訊的通透。
  5. 公開姓名代稱: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予公開,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6. 爭議事項處理:明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時,如有爭議,將邀集轉型正義、人權及檔案管理等專家學者及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代表等共同審議,以維公信。 
聯絡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陳海雄副局長
辦公室電話:(02)8995-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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