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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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107年9月25日舉行「是教育沒有培養出人才,還是企業沒有善用人才」座談會中,與會來賓提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中留用僑外生,可能衍生學校賣身分證之疑慮,以及政府應依企業所需引進該專業僑生等,本會在研擬法案及相關配套措施時,已特別留意相關議題,茲說明如下:
一、依本草案之規範,未來僑外生要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必須符合一定薪資水準(該職類別總薪資第70分位數額),並具備專業證照(明),再由雇主申請留臺工作,非來臺念書者均可留下來。在僑外生獲核准留臺工作後,依據目前預告的草案,須工作滿7年、且符合一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因此也不會有輕易取得身分證之問題。
二、鑒於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針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含僑外生)訂有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之機制,因此所留用之僑外生,必會是我國產業所需要且欠缺之技術人力。
三、配合新經濟移民法之推動,政府相關部會於全力推動新南向產業人才發展計畫時,已針對企業所需人才,開設訓練專班,如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擴增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及僑生技職專班學生等,確保來臺之僑外生所學之專業符合產業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