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發布日期:105年4月19日
聯 絡 人:莊明芬、莊盈志
聯絡電話:23165300#6802、#6850
有關媒體報導「開放資料一定要失去自我?」之說明
有關自由時報自由廣場4月18日刊載吳全峰先生「開放資料一定要失去自我?」一文,本會說明如次:
- 我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必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經嚴謹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作業,及確保民眾隱私安全無虞後,始得開放。為此,行政院責成經濟部標檢局已訂定「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CNS29100及CNS29191)及相關控制措施,藉由標準的導入及第三方稽核驗證機制,協助公務機關強化個資隱私保護及降低資料再識別風險。
- 為利政府資料有一致的分類標準,行政院於105年2月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明確規範政府資料分為甲類開放資料、乙類有限度利用資料,及丙類不開放資料,另行政院及各部會亦已依據104年4月函頒的「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設立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引入民間參與決策模式,確立機關資料開放品質及兼顧隱私保護,以求資料開放的公益性與必要性。
- 因應國際巨量資料分析的潮流,各國無不致力於資料應用與隱私保護間衡平發展,我國亦然。未來行政院所推動的各項措施必然在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循序發展,並密切掌握國內外隱私保護發展趨勢,確保我國資料經濟發展及個人資料保護接軌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