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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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全民共享-國家檔案開放應用
依據「檔案法」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國家檔案的徵集、整理與典藏,並辦理檔案目錄公布及提供應用。檔案局徵集的國家檔案經整理完竣,全數目錄即公布於「國家檔案資訊網」(簡稱A+,網址: https://aa.archives.gov.tw),提供各界檢索應用。
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全時、跨區查檢目錄,如有申請應用需求,於填具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得以書面通訊(如郵寄或傳真等),或掃描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或於A+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等方式送交檔案局。
檔案局受理申請後,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進行准駁,其中曾完成准駁處理的檔案內容,採儘速於現場提供或立即通知應用;如屬未經准駁的檔案內容,為維護各申請人應用檔案權益及公平使用服務資源,並加速回復作業,如超過500頁者,依申請人標示順序分批處理。第1批回復時間,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最遲於30日內回復,現行作業以自受理日起15日內通知准駁結果為原則。
目前A+公布檔案目錄已達269萬餘筆,並逐年增長中,104年提供各界應用檔案超過130萬頁。由於檔案內容態樣多元,其中不乏涉及第三人的隱私資料,因隱私權為憲法第23條所涵蓋之基本人權,公權力依法不得予以侵害,因此,開放國家檔案須同時考量相關法律,以維護第三人的正當權益。目前檔案局以「儘量開放,最小限制」為原則,如屬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有關當事人本人的檔案全部提供;如涉及其他第三人檔案,未經其本人同意或授權,則僅將識別個資(如身分證字號、出生月日、縣市以下地址及個人照片等)、病歷、私人文書、自白書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及現行法律明定保密義務者,採「分離原則」將局部內容加以遮掩或抽離,其餘部分仍提供應用。
檔案局基於業務職掌,永續典藏國家檔案,促進檔案開放運用,竭誠歡迎各界應用與研究。另外,為回應社會對國家檔案應用的期待,並兼顧公益與私益,檔案局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105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家檔案應用流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