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5年3月11日
聯 絡 人:國家檔案局周曉雯、張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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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心呵護、歡迎應用-國家檔案的徵集、保存及開放應用
近來各界關切民間檔案移轉與國家檔案應用相關事宜,依據「檔案法」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國家檔案的徵集、整理、典藏,並辦理檔案目錄公布及應用。所有國家檔案都保存於嚴格管制的檔案庫房,確保安全無虞,並且以「儘量開放,最小限制」原則,歡迎各界應用。
所謂國家檔案,指具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局管理之檔案,其主要來源係由各機關移轉。辦理移轉點交時,移轉機關應派員將移轉檔案、檔案移轉目錄及交接紀錄送達檔案局,經雙方交接人員依檔案目錄一一清點核對無誤後,檔案入庫永久典藏。檔案目錄及交接紀錄則由機關及檔案局各永久保存1份,作為檔案移轉憑據。又為確保這些國家資產得以獲得妥善保管,檔案局建置完善的國家檔案庫房,嚴格管制進出人員,並建立專業的檔案整理、修護與數位化等管理制度,訂定「國家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作為標準作業流程,以確保檔案安全,絕無可能發生檔案內容竄改或不當銷毀等情事。
檔案局徵集的國家檔案,經整理完竣,全數目錄即公開於「國家檔案資訊網」(網址: https://aa.archives.gov.tw),對外開放應用,目前公布筆數已達269萬餘筆。由於檔案內容態樣多元,其中不乏涉及第三人的隱私資料,因隱私權為憲法第23條所涵蓋的基本人權,公權力依法不得予以侵害,因此,開放國家檔案,必須考量相關適用法律,以維護第三人的正當權益。目前檔案局以「儘量開放,最小限制」為原則,僅將其中涉及第三人識別個資(如身分證字號、出生月日、縣市以下地址及個人照片等)、病歷、私人文書、自白書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及現行法律明定保密義務者,採「分離原則」將相關內容加以遮掩或抽離,其餘部分仍提供應用;但若是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有關當事人本人的檔案則全部提供。
以104年為例,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合計受理453人次及119機關(構)次、73,505件,計約1,327,210頁,平均每一申請應用案約需求2,320頁。為維護各申請人應用檔案權益及公平使用服務資源,並加速回復作業,有關民眾申請應用國家檔案如超過500頁者,依申請人標示順序分批處理。第1批回復時間,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最遲於30日內回復,現行作業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通知准駁結果為原則。
檔案局基於業務職掌,典藏國家檔案,竭誠歡迎各界應用與研究。另外,為回應社會對國家檔案應用的期待,並兼顧公益與私益,檔案局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