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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企業力,增進非營利組織產業創新量能

隨著公民社會的發展,非營利組織近年已成為協助政府提供各類公共服務的重要夥伴。我國的社會企業發展也逐漸呈現多元化的發展,不再侷限於弱勢的救助與扶持,領域亦擴展至文化藝術類,惟與政府合作的關係,仍處於傳統經費補貼的依存關係,缺乏投資創新的方式,連帶影響到非營利組織的存續以及服務效益。有鑒於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透過專案研究,對於我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發展,進行跨國研究,並借鏡英國首相卡麥隆2010年提出「大社會」(Big Society)的政策願景,透過「公共服務(社會價值)法」(Public Services (Social Value) Act)的頒訂,提升非營利組織公共服務的效能,其中,從政策供給面的角度,改變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傳統採經費補貼的支持方式,嘗試運用公私協力的概念,引入企業管理與市場經濟的模式,增進非營利組織的企業能力與經濟效益,一方面能兼顧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另方面也可促進民間力量創造社會價值。

研究指出,我國非營利組織普遍存在人力、營運制度、財務平衡、經營觀念與制度上的不足等問題,為增進其組織發展、財務自主,並促進社區的融合發展與社會經濟的形成,推動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已成為經濟發展與創新的重要項目。建議參酌英國社會企業的發展經驗,從縮減政府角色,壯大社區和志工組織著手,在政策、法制與資金運用等三方面,提供有利的發展環境。

在政策方面,英國採取包括成立企業解決方案獎(Enterprising Solutions Award),訂定社會企業日等具體措施,作為政策推動的誘因,以提高民眾和企業的參與意願。另外,亦成立跨部會的社會企業小組,並於各地區成立發展中心(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RDAs),透過資金投資、跨部門策略聯盟和各種專業諮詢,提供在地社會企業適當支援,排除社會企業發展的障礙。在法制方面,英國則藉由「公共服務(社會價值)法」的頒訂,改變政府採購的方式,引入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機制與公私協力模式,提高非營利組織的創新價值功能與兼顧社會發展的和諧,該法已成為英國社會企業重要的支持系統。

另外,在資金運用方面,英國政府為提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影響力,於2012年提撥6億英鎊成立大社會資本(Big Society Capital),提供草根慈善組織與社會企業財務支持,同時開發社會成效債券(Social Impact Bonds),由政府透過中介機構長期募集民間資金;並與非營利組織簽訂合約,投入資金於合約計畫中,將資源效益極大化。相關措施對政府而言,除可增加服務品質和效率外,亦可發掘和聯結民間資源網絡,促進創新的問題解決策略,豐厚民間社會資本;對投資者而言,購買債券可獲得經濟、社會與環境改善的回報,並可分擔財務投資上的風險;對非營利組織而言,透過社會債券可減少繁重的募款工作,共創三贏局面。

非營利組織的社會企業化發展,不論對於非營利組織、政府部門以及整體社會在社會認同的加強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與價值,另方面也有助於推升國家與社會經濟的發展量能,尤其,英國在政策、法制及資金運用等各層面推動社會企業發展的經驗及成效,可供我國未來推動相關政策之參考。

發布日期:10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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