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針對謝志誠教授質疑示範區政策之回應
[詹方冠/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電話:02-2316-5850]
103年7月28日
有關7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謝志誠教授對示範區之多項質疑,皆屬誤解,本會特澄清如下:
一、示範區特別條例已提案刪除「徵收」與「區段徵收」條文,不會再發生圈地
(一) 示範區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現有之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等既有園區,均可由主管機關申設為示範區,並非謝教授所言,任由既有園區閒置而另外新設示範區。
(二) 「徵收」與「區段徵收」等相關文字,已經立法委員提案刪除,土地徵收均按現行規定辦理,示範區沒有任何鬆綁。
(三) 既有園區或工業區的擴編,則應依既有法令規定辦理。
二、示範區特別條例不僅沒有空白授權,更不是特權專區
(一) 示範區之產業發展,已提出智慧物流、農業加值、國際健康、金融服務與教育創新等五大面向。希望透過自由化措施,提升國內整體產業的國際化與競爭力。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產業活動具有前瞻性與示範性,更可由中央訂定許可辦法,納入示範事業,讓示範區發展更具彈性。
(二) 示範區如同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等園區,都有專屬法規。舉例來說,新竹科學園區與鄰近的新竹工業區,廠商就適用不同的法規與租稅措施,這並不是特權專區,而是為經濟、產業發展所做的制度設計。
三、示範區是對各國開放,並非僅針對中國大陸
(一) 示範區申設必須經過審查,並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設置,沒有遍地開枝散葉;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雖於去(102)年修正發布,但仍須俟兩岸服貿協議通過後再行決定生效日期,示範區沒有偷跑。
(二) 示範區開放項目各國均可適用,以謝教授所舉的貨品、人員放寬的案例,都是對全世界開放,並非只對中國大陸。相反地,示範區對中國大陸還另有其他嚴格限制,例如:沒有開放陸資投資涉及國安的產業;沒有開放管制性農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沒有開放大陸勞工、醫事人員及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沒有開放大陸院校參與教育創新。
(三) 農業加值方面,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鬆綁僅限「觀賞水族」,並不包括其他項目。至於輸入受管制大陸農產品,也僅限於進入示範區「加工」,如果加工後仍屬管制性農產品,必須全數外銷。
四、示範區政策可以讓多數民眾受益
(一) 示範區的自由化措施並非僅提供給財團,以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例,102年該園區77家企業的總產值約新臺幣40億元,平均產值約520萬元,廠商多屬中小企業。
(二) 示範區透過「前店後廠」委外加工連結區外廠商,擴大臺灣各地企業的接單機會,不僅有助於帶動其長期發展,更可增加雇用國內員工,創造在地就業機會,讓整體社會受益。
(三) 農業加值不僅沒有傷害臺灣農業,還可為臺灣農業加工引進新的商機。
五、十點修正建議多與示範區政策一致
(一) 細察謝教授所提十點修正建議,多與目前示範區政策方向一致,例如:設置應配合產業發展策略、不應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醫療不宜營利化等建議,感謝教授對示範區政策之肯定。
(二)有關示範區主管機關為國發會之建議,因本會主要任務著重於政策規劃與協調,實際政策執行,仍應由具實際園區管理經驗的經濟部主政為宜。
(三) 有關刪除開放管制性大陸農產品之建議,現行自貿港區本就允許以專案申請方式,進口大陸管制性農產品進行加工,但並無大量進口傷害國內農業之情形。且示範區係在自貿港區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自由化措施,若排除現有開放範圍,實違反示範區之精神。
(四) 有關專業服務業方面,係參考美韓FTA等協議,展現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決心,鬆綁組織型態及投資限制,若要執業仍需依現行規定取得我國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