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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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推動漸進式退休之經驗與作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所需,先進國家多年來已推動漸進式退休制度,提供勞動者多元化的生涯發展選擇與所得來源,以適度增加勞動人口,維繫經濟與社會發展之動能。
國發會表示,漸進式退休的起源,可回溯至1970年代,歐洲各國為因應兩次石油危機,以實施提早退休及部分退休制度等,回應當時的大量失業問題。1980年代世界人口結構走向高齡化,各國政府一方面面臨年金財務壓力,另一方面則由原本解決失業問題的政策導向,改變為因應工作年齡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提升中高齡就業的議題方向;同時,產業型態隨著服務業及知識經濟發展的改變,高齡者仍可繼續工作,提供漸進式退休另一個發展契機。
綜觀各主要國家實施經驗,多以結合年金制度、延後退休年齡,以及獎助僱用高齡者等政策為之,如瑞典、德國以及日本等。其中,日本在高齡者雇用安定法中,更進一步立法規範企業僱用中高齡者的義務、提供企業獎勵金及提供銀髮族創業協助等。
然而,先進國家實施成效,有賴民間企業在以勞動環境及相關條件上的配合,包括較無年齡歧視的勞動環境、工作者及雇主支持彈性工作型態、對高齡友善的工作環境及職務再設計等。以德國BMW公司為例,2012年即提出因應人口變遷人力因應方案 ,以推動漸進式退休,像是允許員工於退休前6年,開始工時減半(實務上通常員工前3年全時工作,領100%收入,後3年不工作,領88%收入),同時搭配彈性工作型態 (部分工時工作、居家電子通勤、擴大彈性上班時間);此外,搭配提供職務再設計、改善工作環境以及福利措施等。
為因應當前人口結構變遷,我國已採取相關措施,鼓勵延後退休,以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包括逐步延後勞保年金請領年齡(自107年起由現行60歲,逐步延後至115年達65歲);訂定勞保增額(減額)年金規定,即延後請領勞保年金者,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提前退休者,每提前1年減少4%,最多減少20%)。此外,退休領取年金後再就業者,可繼續領取年金,不影響領取額度(軍公教人員任公職者除外)。未來宜參考先進國家經驗,進一步引導企業及人才運用,鼓勵企業視其需要,主動提供中高齡者漸進退休機會,引導員工適性退休,以充分運用中高齡人力。
瑞、德、日、台漸進式退休制度比較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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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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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當時老年人口比率(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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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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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為紓緩兩次石油危機引發的失業問題,1976年實施部分年金,為年金制度的一環,主要增加退休選擇並降低退休對個人的衝擊。
l 2003年新方案:工作者可選擇在61~67歲間減少50%工時,並依年齡領取25%、50%、75%、100%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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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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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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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04年起實施減額年金,於退休年齡65歲,提前每月減0.3%,至多5年(即至多減18%),延後每月增0.5%,至多5年(即至多增30%)。
l 企業透過彈性工作安排、職務再設計等,積極僱用中高齡員工之企業,如B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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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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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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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971年為鼓勵雇用45歲及以上的勞工,日本政府制定高齡者雇用安定法,2004年修正、2006年實施,將退休年齡逐步延長,至2013年起延至65歲。
l 2004年年金改革方案,年金請領年滿60歲減額率每月0.5%至65歲(即至少減30%),66歲起增額率每月0.5至70歲(最高增30%)。
l 1980年成立銀髪人才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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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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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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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09起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化,起支年齡60歲自107起逐步提升至115年至65歲。增減額年金為起支年齡前後5年,每年增減4%(即至多增減20%)。
l 2014年10月成立銀髪人才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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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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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 國家發展委員會(2014),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專刊。
2. 經濟部(2015),日本漸進式退休制度的發展(上)(下),經濟部人才快訊,2015.1。
3. 日本年金機構網頁,www.nenkin.go.jp。
4. 黃怡箏(2014),漸進式退休下的年金給付設計,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研究所。
5. 國家發展委員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