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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

列印圖示

◎委託研究內容係研究單位之觀點,不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勞動市場彈性化研究
受託/研究單位:國立台灣大學
作者:辛炳隆
完成時間:94-12-1
摘要:  本計畫主要研究目的瞭解美國、英國、荷蘭、法國與德國在推動勞動市場彈
性化所採行的策略、具體措施與實施成效,並以這些國家經驗為借鏡,檢視我國
勞動市場彈性化機制,以及政府相關政策措施之成效,進而研擬具體政策建議。
茲就本計畫對這三項的研究結果摘要說明如下:

各國經驗與啟示
  雖然上述各國勞動市場彈性化的歷程與方法有所差異,但也有若干共同之
處。首先各國推動勞動市場彈性化的時機皆是在國家經濟發展受阻,失業率升高
之際。此時不僅改革的目標明確,政策的正當性不易受到質疑,更重要的是來自
勞工團體的阻力大幅降低。其次是各國原本都有全國性的勞資對話機制,可以讓
勞資雙方就勞動市場彈性化形成共識。再者,各國在推動勞動市場彈性化時都會
考量到對勞工權益的負面影響,包括就業風險提高、工作收入減少,以及社會排
除等,而各國也大多以強化社會安全機制與實施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作為因應對
策。至於勞動市場彈性化的影響方面,由於美國、英國與荷蘭的政策推動時間較
早,有關政策成效評析的實證研究較為豐富,其中較具共識的是這三個國家勞動
市場彈性化確實有助於降低其失業率,而對產業競爭力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則看
法較為分歧。相較於這三個國家,法國與德國在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起步較晚,其
政策影響仍有待觀察。

綜觀各國實施經驗,本研究認為有下列值得我國參考之處:
(1) 釐清勞動市場彈性化的目的,以導引相關法令措施之規劃。
(2) 推動勞動市場彈性化,一定要強化社會安全機制,將可能出現的低薪工作
者納入,並結合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以避免社會福利依賴。
(3) 勞動市場彈性化應尋求勞資共識,不宜全然由行政部門主導。
(4) 勞動彈性化政策的實施與否,應以審慎嚴謹的事前評估分析為基礎。

我國勞動市場彈性化機制與政府回應之檢視
  自 1980 年代後期起,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勞基法的實施與勞工意識抬頭,
我國勞動市場的彈性機制逐漸降低。根據對國內企業所做之相關問卷調查,原有
勞基法之工時、工資、定期契約與解雇保護之規範,皆會使企業經營產生困擾,
其影響所及不僅國內產業競爭力下降,國內失業問題也隨之惡化。雖然政府近幾
年來嘗試藉由修訂勞工法令,強化勞動市場彈性機制,但由於國內欠缺有效的勞
資對話機制,勞資雙方一直無法就勞動市場應否彈性化,以及如何彈性化等議題
達成共識,故截至目前為止,除了工時制度與退休金制度有所調整之外,其餘各
項勞動市場彈性化措施都只停留在聽取意見與政策研究的階段。

政策建議
  參考上述各國的變革經驗,以及檢視我國的情況之後,本研究認為未來政府
在推動勞動市場彈性化時,應該遵守下列三項基本原則:
1. 勞動市場彈性化必須與強化社會安全機制、推動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同時進
行。
2. 勞動市場彈性化的目標是提升整體產業的經營效率與競爭優勢,而非降低個
別廠商的勞動成本。
3. 勞動市場彈性化必須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
根據上列基本,本研究提出下列具體政策建議:
1. 強化勞資對話機制,鼓勵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落實勞基法有關勞資會議的規
範。
2. 修改勞基法第三十一條,刪除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48 小時的限制。
3. 修改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與第四十九條,刪除延長工時與女性夜間工作必須經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4. 基本工資應適用於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
5. 基本計算公式應回歸原本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政策功能,而為能反映基本生
活開銷的地區性差異,可考慮訂定地區別基本工資。
6. 為提高青少年人力資本投資,增加雇主雇用意願,建議仿效美國作法,降低
青少年基本工資,但要求雇主補以與差額等值的職業訓練。
7. 修改勞基法第九條,包括刪除第一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得為定期性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並增列『定期契約以不
超過一年為限,超過者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8. 建立對失業者之分類架構,針對個別需求,提供再就業協助。
9. 改善公共就業之勞務設計與工作紀律,加強與一般職場的銜接,避免參與的
勞工產生福利依賴。
10.提高企業辦訓與勞工參訓意願,以活絡國內職訓市場,提高職訓品質。
11.修改勞保條例相關規定,將職災給付的費率分立,並規定部分工時勞工按現
制投保職災保險。至於其他給付方面,則允許從事部分工時的被保險人可以
在二個(含)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且所繳保費可以合併計算。
12.修改勞保條例相關規定,老年給付的投保年資與投保薪資皆按時計算.
13.延長失業給付期限為一年,並要求領滿六個月以上者,一律必須參加就服中
心安排之強化再就業能力計畫,始能繼續領取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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