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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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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內容係研究單位之觀點,不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德國、荷蘭長期照護保險內容與相關法令之研究
受託/研究單位: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作者:江清馦
完成時間:98-5-15
摘要:  本研究報告係針對德國、荷蘭的長期照護制度及其相關法令,進行深入分析、系統性介紹與相關法令的編譯,並詳細說明德國與荷蘭長期照護制度的特性及其優缺點,以及近幾年來德國與荷蘭兩國長期照護制度的發展變革與重大爭議,最後提出對於我國未來建立完整的長期照護制度與實施長期照護保險的具體建議。

  透過本研究的分析發現,不論是德國或是荷蘭的長照保險制度,經過多年來的發展與改革,相當程度都扣緊了「財務的平衡」與「健全的服務」等兩個重要議題。目前德國與荷蘭的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均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並已朝向「多元化」、「私有化」的方向發展,以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並增加市場競爭力及提升經營的效能。在德國方面,「法定長期照護保險」與「私人長期照
護保險」並行,而荷蘭在 2006年1月1 日開始實施的長照保險新制,甚至規定被保險人須向各私人保險公司購買服務與繳費,不僅保有原來社會保險的精神,也因為透過私人保險公司負責營運而避免保險財務虧損擴大,並能透過行政控管以維持照護的品質。

  因此,保險財務的控管、照護品質的提升,以及社區化的服務等都是未來德國與荷蘭持續改革的主要目標,同時也是台灣未來建構長期照護制度所需優先考慮的方向。政府從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就著手推動「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但實施三年之後即告停擺,直到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政府才又推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儘管目前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突破總人口的百分之十,而政府現階段所提供的照護服務仍無法趕上民眾的照護需求。但根據德國與荷蘭過去的發展經驗,相信在過去長達十多年的委託研究及規劃下,未來一旦推動「長期照護制度」與「長期照護保險」仍能階段性的達到政府預期的目標。

  其次,本研究也從德國與荷蘭長照保險制度的發展經驗發現,隨著老年人口不斷的增加、民眾照護需求不斷的擴大,儘管德國與荷蘭政府已透過減少給付項目、控制成本,或是限制每年的預算等措施,仍然無法有效的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更無法滿足民眾多元化的照護需求。因此,荷蘭政府在歷經多次的長照保險改革後,已經將長期照護視為個人的責任,並希望自願性部門或私人部門(非營利性部門)一起提供服務,或是透過現金給付(personal care budgets)、發放照護券,或是提供照護包等讓民眾有更多的選擇。甚至荷蘭政府還透過減少給付項目或限制服務使用,來鼓勵民眾購買民間(非政府提供)的服務,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及提供照護服務的壓力。

  基於德國與荷蘭實施「長期照護保險」的經驗,本研究也提出若干項政策建議,包括透過社會保險的方式來籌措長期照護的財源、鼓勵民間參與提供照顧服務、儘速發展照護服務產業,以及加強宣導「長期照護保險」自助互助的社會連帶責任精神等。此外,本研究也建議政府未來一併提供照顧者津貼及喘息服務,以避免家庭內實際負責照顧工作的家人(特別是婦女)身心疲累,進而發生傷害受照護者的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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