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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內容係研究單位之觀點,不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非典型就業之衡平機制-社會安全網之研究
受託/研究單位:開南大學
作者:林大鈞副教授
完成時間:100-10-6
摘要:  由於全球企業快速變遷,產業及工作型態朝向多元化發展,勞動型態也從過去穩定及全時的傳統形式,逐漸轉換為多樣化的型態,例如:部分時間工作、定期契約工作、人力派遣工作、隨傳隨到工作、按日僱用工作等。這些非典型工作可提供事業單位「勞動彈性化」的需求。非典型工作者中,部分時間工作、定期契約工作、隨傳隨到工作、按日僱用工作等,均有明確勞資關係,按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均有明確規範。惟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99年受僱員工動向調查統計結果綜合分析」,部分工時員工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為全時員工的51.8%。若以99年12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36,737元為標準,全時員工為整體平均之102.8%,部分工時員工為整體平均之53.3%。可見非典型工作者因工時不足,工作機會不穩定,導致其薪資所得偏低,工作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尤其,非典型工作者中,近年來,人力派遣日益興盛,已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的策略性工具且是相當具有發展潛力之服務業。但我國人力派遣相關法規尚未周全,迄今,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一紙行政命令將人力派遣業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在法律上,派遣勞工與要派事業單位間並無勞資關係,一旦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事業單位因不具雇主身分,難以課責其雇主責任,而派遣事業單位則主張派遣勞工是在要派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其危險性派遣事業單位無從得知,主張免責。兩者互相推拖之結果,使派遣勞工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上,處於較承攬契約工人不如之法律地位,糾紛事件時有所聞,有予明確規範之必要。
  根據台北市勞工檢查處統計,職災勞工以未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情況居多。勞工安全衛生法責成雇主應負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責任,雇主尚且輕忽,若責成派遣事業單位雇主負責,雇主面對勞工可能到各行各業從事工作,其訓練課程必須五花八門無所不包,恐將力有未逮。幸而目前勞工檢查主管機關在類似案例中,均將直接使用及監督勞工之雇主或管理人員移送法辦,亦獲得法官在辦案上的認同,但因法無明確規範,難免同類案件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仍有予以明確厘清法律關係及責任歸屬之必要。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之規定,亦因非典型工作勞工之不穩定性而難以落實。
  本研究擬參考其他主要先進工業國家,包括:英國、美國、日本、韓國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世界銀行(World Bank)及歐盟(EU)等追求勞動市場彈性與安全保障之規定與實務作法,以為我國健全與落實非典型工作者保護與相關社會安全網法制之借鏡。
發布日期:1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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