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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君因陳情事件訴願決定書
決定書文號:發訴字第1126700011號
內容: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110年10月1日陳情整合平台就案號110-D000496號之回復內容,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3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之行政處分者而言,至單純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等,則不包括在內;故若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之答覆即不生准駁之效力,自非行政處分;若無行政處分存在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6號及第81號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46號及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訴願人於109年8月至12月間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陳情油煙逸散影響空氣品質案後,於109年12月4日請求臺中市政府以公文函復提供稽查結果(列管案號:109-E038616案),嗣經臺中市政府以110年9月29日府授研服字第1100233116號函(以下簡稱110年9月29日函)及110年10月1日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電子郵件(以下簡稱110年10月1日電子郵件)等2種不同途徑回復訴願人相同內容略以,該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已多次函復訴願人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臺中市陳情要點)第6點規定不予處理,列管案號109-E038616之回復過程及方式,亦請權責機關環保局查明在案。訴願人不服前開110年10月1日電子郵件之答復內容,於112年8月28日向本會提起本件訴願。

三、訴願人復於112年9月15日補正訴願書之附件;112年9月20日針對臺中市政府答辯書提出補充訴願理由,認該答辯書扭曲事實,就訴願人陳情油煙逸散影響空氣品質案未回復稽查結果,並說明本次訴願不同於其前於110年10月6日就110年9月29日函向本會提起之訴願案,應就環保局、研考會等局處涉嫌違法事件予以回復;112年9月21日再次補充訴願理由說明環保局涉有違法情事,以及提出異議認研考會應向受理訴願機關繳交證據資料;112年9月28日第3次及第4次補充訴願理由,說明其提出救濟除依訴願法第1條外,並包含請求研考會確實調查後回復調查結果,另表示其遭不明人士、機關稽查騷擾等。

四、查臺中市政府110年10月1日電子郵件,係就訴願人陳情該府各單位涉踢皮球包庇案,說明已多次就該府各機關陳情案件之管考機制及處理流程回復訴願人及對列管案號109-E038616過程及方式之管考情形,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其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另臺中市陳情要點第6點僅係該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之內部管控機制,人民雖得提出陳情及意見,惟並無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管控處分之公法上權利。訴願人向臺中市政府陳情,請該府確實調查並糾正違法及依法回復案號109-E038616等案,核屬行政內部違失之舉發,乃陳情之性質,尚非訴願法第2條第1項所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訴願人對之提起本件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未合,應不予受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仙桂(請假) 
  委員  楊淑玲(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張富林
委員  許惠峰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詹鎮榮
             委員  黃銘輝
             委員  方元沂
                      委員  劉英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日期:1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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