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108年7月25日府授研服字第 1080172714號函,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所稱行政處分,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依同法第77 條第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訴願人於108年7月19日向臺中市政府陳情,要求以其姓名、電話提出之陳情檢舉相關案件,須其本人持身分證親赴該府臨櫃辦理始得受理。案經臺中市政府以108年7月25日府授研服字第 1080172714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訴願人略以「(一)本府目前有市政信箱、1999臺中市民1碼通及本人親至本府陳情三種陳情管道,除您本人親至本府櫃台陳情可利用身分證確認身分外,如您後續利用市政信箱或1999臺中市民1碼通陳情者,本府經以確認信或電話回撥方式確認後,仍將錄案辦理。(二)因您就同一事由一再陳情,本府研考會業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及第6款簽奉不予處理核准在案,爾後您若就同一事由再度陳情,將不予處理及回復。」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請求就其陳情事項明確註記及核准其申請,其理由略以,「105年10月至108年間不時有冒用他人個人資料於該府1999市民1碼通報案,其本人於107年6月間亦有疑似被人冒用個人資料報案之情事,該府應有效杜絕類此問題。」案經臺中市政府檢卷答辯送至本會。
三、查臺中市政府系爭函文,僅係該府就訴願人陳情之事項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對訴願人發生具體之法律上之效果,非屬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予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仙桂
(請假)
委員 林志憲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方元沂
委員 李 奇
委員 郭宏榮
委員 鍾瑞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主任委員 陳 美 伶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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