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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因行政規則事件訴願決定書
決定書文號:發訴字第1070087108號
內容:
訴願人因不服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5日府研綜字第 1010664885 號函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14點,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所稱行政處分,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依同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 查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臺南市陳情要點)」第14點,違反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無法源依據而訂定,為無效條文,應予刪除或廢止;(二)臺南市善化區公所依該要點,對於其所陳情之事項,不予處理,侵害其自由及權利,臺南市政府為該要點之訂定機關,應負行政責任廢止或修正刪除之。案經臺南市政府檢卷答辯送至本會。
 
 
 
三、 查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5日府研綜字第 1010664885 號函訂定臺南市陳情要點,其內容(含第14點)係就該府及其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事項所為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爰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四、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高仙桂
(請假)
委員 林志憲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于慧立
委員 方元沂
  委員  李  奇
委員 郭宏榮
委員 詹方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主任委員  陳  美  伶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日期:1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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