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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君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訴願決定書
決定書文號:發訴字第1070086716號
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7年8月28日檔企字第1070004760號書函,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 訴願人於107年8月10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具申請書向法務部申請行政程序法、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誤繕為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規範)及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適用於各矯正機關依法必須遵循之章節複本各一份。法務部以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管局)業管,以107年8月22日法律決字第10703512162號移文單移請檔管局辦理。案經原處分機關檔管局以107年8月 28日檔企字第1070004760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回復訴願人,略以該局前於105年8月15日以檔企字第1050003805號書函檢送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一冊予訴願人在案;至於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業無紙本庫存可提供,該局已將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主動公開於檔管局全球資訊網,並提供電子全文檔下載路徑。
二、 訴願人提起訴願意旨:其係申請適用於矯正機關之範圍,系爭書函未具體敘明所供標的範圍,且其為在監受刑人,無電腦設備可供使用上網查詢,以提供網路查詢方式代提供,與否准提供結果無異。
三、 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訴願人申請提供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為因應各機關文書流程管制,提高各機關公文處理時效而訂定之作業規範,適用於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係為順遂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需要訂定之行政規則,適用於各政府機關,二者均適用於矯正機關,且該二者之前言或編輯說明已敘明適用機關,無重複敘明各矯正機關適用章節之必要。另該局於105年8月15日以檔企字第1050003805號書函檢送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一冊予訴願人在案,至於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已無紙本庫存可提供,以該二者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動公開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登載全文,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為節省成本, 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是以該局函復訴願人前開規定查閱或取得之網路資源路徑,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代提供,應無不妥,依法並無不合。
  理      由
一、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二、 查訴願人申請提供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原處分機關業於105年8月15日以檔企字第1050003805號書函檢送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一冊予訴願人在案,至於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係因已無紙本庫存可提供,且該二者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其全球資訊網登載全文,乃以系爭書函復訴願人,提供電子全文檔下載路徑。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另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對於已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公開方式為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為節省行政成本,政府機關得逕行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亦難謂申請人得任意指定機關提供之方式,原處分機關以告知查詢方法以代提供所請政府資訊,於法無違,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 另有關訴願人所提原處分機關未具體敘明所供標的範圍一節,以其申請之二政府資訊,其前言或編輯說明已敘明適用機關,無重複敘明各矯正機關適用章節之必要,所訴核不足採。
四、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高仙桂
(請假)
委員 林志憲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于慧立
  委員 方元沂
委員  李  奇
委員 郭宏榮
委員 詹方冠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主任委員  陳  美  伶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日期:1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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