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不服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5日府研綜字第1010664885號函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1.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所稱行政處分,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依同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2.查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一)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下稱臺南市陳情要點)無依據任何法律條款而訂定,其訂定未合法、未合理,得修正之;(二)建議修正臺南市陳情要點第1點、第7點、第13點及第14點等規定,增加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法規依據及相關獎懲等內容。案經臺南市政府檢卷答辯送至本會。
3.查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5日府研綜字第1010664885號函訂定臺南市陳情要點,其內容係就該府及其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事項所為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爰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4.另訴願人於107年3月31日函陳,臺南市政府未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檢送該府答辯書予訴願人一節,經查臺南市政府已於107年3月20日府研綜字第1070306960號檢送答辯書予訴願人,程序業已補正,併予指明。
5.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擬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仙桂
(請假)
委員 林志憲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于慧立
委員 李 奇
委員 郭宏榮
委員 詹方冠
委員 鍾瑞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主任委員 陳 美 伶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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