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105-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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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列印圖示

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設置要點

105年11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50043554號函修正核定
106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1060022902號修正第三點訂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107 年 4 月 20日院臺內字第 1070171871號函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國家人口結構發展趨勢,統籌、策劃及協調人口政策,並督導各部會逐步落實相關計畫,特設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人口政策與重大措施之籌劃、整合、協調及諮詢。

     (二)人口政策計畫與措施之督導。

     (三)其他有關人口重大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衛生褔利部部長。

     (八)勞動部部長。

     (九)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一)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報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構)首長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為辦理幕僚作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派兼之。

六、本會報討論之議題,由本院交辦,或由各部會提案。必要時,得由工作小組先行召開會議研商,再提報本會報報告或討論。

七、本會報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推動特定專案。專案小組之執行長由召集人指派之。

八、本會報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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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設置要點(107.4.20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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