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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申請

列印圖示

訴願申請說明:

  • 符合訴願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 訴願人除以紙本(需簽章)提起訴願外,如採電子方式提起訴願,本會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簽署之pdf檔訴願書。
  • 訴願書內容應載明符合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 訴願書內容如不符合訴願法第56條規定之事項,經本會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將依訴願法第62條規定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訴願人如逾期未補正,本會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予以不受理決定。
  • 訴願事件如有訴願法第77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將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 其他訴願人依訴願法規定提出之書面申請或書面通知,如採電子方式者,本會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簽署之pdf檔申請書或通知書。
  • 附件檔案限制 20MB。
  • 訴願申請信箱:[email protected](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簽署之pdf檔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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