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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可行性之研究

報告摘要

近年來,世界動產擔保交易法制,為因應國際間金融情勢的發展, 發生風起雲湧地變化。反觀我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並不承認浮動擔保及通知登錄制度,又僅限於有形資產及已存在權利得設定擔保權, 尚不承認未來取得的資產或無形資產得設定擔保權,此相當不利我國中小企業,新創事業、新興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取得有利的融資條件, 更悖於國際發展潮流。為迎頭趕上,我國於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全面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除刪除「動產擔保交易品類表」,允許對擔保資產為概括描述,允許線上、統一登記查詢機關,並採按人編制索引等重大修正。但僅修正施行細則,不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母法的作法,此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形式改革,仍不被世界銀行所認同,經商環境之法定權利指數評比仍然十分落後。 2016 年的 5 月由國發會整合而成的「企業擔保法草案」,基本上符合聯合國對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法制,在設定、優先權、公示性及實行等四大面向的要求,共分 7 章 36 條。本研究在此一厚實之基礎 上,維持相同架構不變,於參照聯合國動產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動產擔保交易示範法及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等重要立法例後,給予更細緻的增刪修減,包括擴充擔保資產,完備公示方法,細緻通知登錄,明 確優先權次序,並建立確實可行之私執行程序。修正後,新的草案共分 7 章 51 條。 修正之草案具簡易設定及高效執行之特色,不僅可提昇擔保法制「法定權利指數」,以解決新創產業、文創產業及新興事業融資上之困難,亦可以提昇整體經商環境,為國內經濟注入活水。

受託/研究單位:東吳大學
作者:計畫主持人:謝在全、陳重見、張懿云、邱玟惠
完成時間:106-2-24
發布日期:1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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