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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重點服務業行動計畫(99~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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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壹、 計畫基本資料
      一、 主辦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計畫內容概述
        (一) 產業現況、計畫內容:
          1. 各先進國家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除投資興建各項重大公共建設外,亦加強推動綜合性及大規模都市更新案,以提高經濟產值。我國營造業產值占gdp之比重遠落後於先進國家及競爭對手國,民國91年至98年各國營造業產值占國內生產毛額(gdp)之平均比率,英國為8.4%,日本為6.4%,韓國為6.4%,香港為7%,我國僅2.7%,落後其他國家約3.7%~5.7%。
          2. 本計畫係依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啟動臺灣經濟轉型行動計畫」建議,將「都市更新」列為十大重點服務業發展項目之ㄧ,並奉行政院99年11月16日院臺建字第0990062966號函核定,全面推動都市更新,型塑都市更新產業鏈,期提高營建業產值。
        (二) 推動策略簡述:
          1. 都市更新部分
            (1) 修訂相關法令充足人力:我國與先進國家都市更新執行人力相較,僅為各國人力之1%至9%不等,爰研議修訂相關法令,檢討成立都市更新行政法人或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2) )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並規劃合宜住宅:研議成立中央都市更新組織,積極統合各相關單位資源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案,並檢討更新後適合提供住宅規劃之更新案,研議將部分空間規劃興建合宜住宅,提供民眾居住選擇。
            (3) 輔導民間實施都市更新,並鼓勵住戶自主更新:賡續輔導民間業者投入資源實施都市更新,並充裕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財源,以補助住戶自主更新所需經費,同時輔導物業管理公司、建築經理公司等轉型擔任都市更新代辦機構,協助住戶自力更新。
          2. 老舊建物機能改善部分
            (1) 重建獎勵規定: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30年以上中低樓層老舊合法建築物,得按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另外建築設計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或耐震標章者,得給予容積獎勵。
            (2) 改建、修建獎勵規定: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屋齡20年以上中低樓層老舊合法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空間,得不計入法定建築面積及容積;另外建築修繕能提高耐震能力、取得綠建築標章者,給予經費獎勵。
        (三) 預期效益與目標:
          1. 為加強推動都市更新產業發展,未來都市發展將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地域再生」為主的更新模式;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擴展為「社區自助型」都市更新;由「重建型」都市更新延伸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並兼顧「都市個別老舊合法建築物」生活機能改善。
          2. 預計4年內完成:
            (1) 50處更新地區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 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
            (3) 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
            (4) 輔導100件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
            (5) 整合150個社區自主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6) 100件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
            (7) 4,000戶合宜住宅興建。
          3. 政府總投資金額約184億元,若能如期達成預定目標,預估4年可帶動民間投入約2,000億元產值(含上下游關聯性產業),每年提升經濟成長率約0.12%。
    • 相關檔案
      1.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2.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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