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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係指國防、公共建設及科技計畫以外,依下列各款規定擬訂,且其經費總額合於第5點規定,或其經費額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之計畫: (一)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四)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五)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應規劃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