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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

列印圖示
目標與方向

       國發會秉持興利、簡政、便民之原則,以推動人民有感的法規鬆綁為目標,優先由財經法規著手,並從檢視函釋、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等規定做起,排除企業投資障礙,建立便民效能的法制環境。

       國發會規劃之法規鬆綁方向包括:1.在符合法律前提下,對於新興商業模式未涉法律禁止或限制規定者,應優先考量採取管制以外之管理措施。2.行政機關因執行法令就具體個案所為之釋示,應考量個案事實間之差異,不宜逕將個案釋示當作通案處理。3.逾越法律授權訂定過多管制規範的函釋,應即廢止。4.法律所授權訂定的「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目前各部會在此授權下訂定過多管制規範,應重新檢討,刪除不符立法意旨的內容。5.為執行法律所訂的內部行政規則規定,應朝彈性處理。6.簡化行政程序(例如申請及審查流程)。

推動情形

     本會於106年10月26日行政院第3573次會議,進行「啟動法規鬆綁-從函釋開始」專案報告,依行政院指示啟動法規鬆綁工作,由各部會首長或副首長親自督導;財經相關部會(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工程會)每2週、其餘部會以3個月為1期,提出讓人民有感的鬆綁成果,送本會彙整並篩選與人民有感的法規鬆綁成果。

鬆綁成果(按季更新)

      自106年10月推動法規鬆綁,國發會按季彙整篩選並公布各部會提報之鬆綁成果。本次113年第1季各部會新增71項成果(財經部會26件,其餘部會45件),推動迄今,總計各部會共提出1903項鬆綁成果(財經部會計966項,其餘部會計937項)。本次法規鬆綁新增之重點包括:增加人力運用及強化人才留用、友善租稅法制環境、金融創新及普惠金融、健全數位基礎環境及其他,重要成果列舉如下:
 
一、 增加人力運用及強化人才留用
  (一) 提升壯世代勞動參與:勞動部訂定「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自113年2月起分別針對年滿55歲或45歲以上依法退休後重返職場者(下稱壯世代勞工)及其雇主符合一定要件者,給予就業獎勵或僱用補助,預計每年協助至少6萬名壯世代勞工就業:
1.壯世代勞工: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連續受僱同一雇主者,於受僱期間每滿90日得申請就業獎勵(全時工作者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部分工時工作者為1萬5,000元),每人最高發給2次。
2.雇主:依僱用年資未滿1年之壯世代勞工人數計算,每連續僱用滿30日,補助雇主每人3,000元,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30萬元。
  (二) 放寬農糧產業聘雇外籍移工:為舒緩農業缺工,農業部修正「農業部審查農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放寬未具農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農民,得提供其他佐證資料,如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或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等證明農業經營事實,申請擔任雇主引進外國人從事蔬菜、花卉等栽培及設施農業等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 協助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國內每年約有2,000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其中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已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自願就業人員」範疇,應由主管機關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勞動部考量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屬明顯就業不利處境之人口群,為協助渠等重返職場,亦將渠等公告認定為「自願就業人員」,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提供就業服務,並得免費參與職業訓練並按月領取生活津貼(基本工資之60%)等。
  (四) 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士來臺服務,財政部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將其適用對象由原參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規定,修正為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所定專業工作,擴及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等;另放寬雇主範圍,增列執行業務者,並增訂雇主免向勞動部申請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之例外情形(如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就業金卡等),以提升我國競爭力。
二、 友善租稅法制環境:
  (一) 調增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費用率:執行業務者報稅之計稅方式有二,設帳記載或以財政部公布的各年度費用標準計算。因會計師及記帳士等執業者有提供相關資料佐證且該業別多年未調整,爰財政部修正「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前揭執行業務者之業別費用率由30%調增至35%,使其所得稅負更臻合理。
  (二)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法規調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將物價指數由原以躉售物價改以生產者物價全年平均總指數作為資產重估價之衡量指數,以合理反映實務現況;另考量營利事業已提足折舊且繼續使用之資產,其預估殘值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繼續提列折舊,爰刪除有關繼續使用折舊足額資產之殘值不得重估之規定,以符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三、 金融創新及普惠金融
  (一) 擴大微型保險辦理範圍:為提供弱勢族群更多元之基本保險保障,金管會擴大微型保險商品類型與保障範圍,由原僅有1年期傳統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新增經該會同意試辦或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微型保險商品種類,有助保險業開發創新微型保險商品,從而擴大微型保險商品類型與保障範圍,以提供經濟弱勢(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與特定身分(如原住民等)者更加全面之保護傘。
  (二) 開放保險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考量國內債券市場胃納有限,為增加保險業強化資本之籌資管道,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並得對該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以強化保險業之資本結構及接軌國際制度。
  (三) 簡化機器人理財業務,鬆綁自動再平衡規定:金管會開放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得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不受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有利證券商實務運作,並促進證券期貨業跨業合作、金融科技創新及普惠金融有所助益。
  (四) 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配合普惠金融政策,內政部放寬於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由原應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下調為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僅須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以鼓勵金融業者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
四、 健全數位基礎環境
  (一) 完善通訊診察資安規範:為提升醫療近便性,衛福部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擴大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新增5種特殊情形,包括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照護、行動不便照護及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之病人等)、增加醫師得以通訊方式提供醫療之服務項目(如開立檢查、檢驗單,精神科心理治療等)及放寬醫師執行通訊診療之地點以在醫療機構內實施為原則,並強化通訊診療資訊系統之資通安全規範,應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預估113年7月1日施行後受惠民眾可達247萬人。
  (二) 鼓勵電信業者投入偏鄉行動寬頻建設:因應5G商轉迄今逾3年,通傳會為提升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建設5G意願,推動透過3G頻段升級促進行動寬頻5G發展,調整涵蓋係數,增訂偏遠地區4G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口涵蓋率99%以上之級距及5G涵蓋率等相關規定;另為持續鼓勵行動通信與衛星固定通信頻率和諧使用,提供多元通信方案提高我國網路韌性,增訂電信業者促進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和諧使用折扣費用及5G用戶占比折扣費用,以確保整體資源符合公共利益。
五、 其他
  (一) 減輕學生就學貸款負擔: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學雜費及畢業後還款壓力,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除放寬申貸門檻,亦將緩繳本息申請門檻由前一年度每月月收入未達4萬元放寬至未達5萬元,並將繳息不還本之申請次數由8次增加至12次,以達到全面協助就學貸款人之目標。
  (二) 簡化我國車輛排氣審驗程序並與國際接軌:近年來國際間陸續修正車輛排氣管理措施,因新機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審驗機制已落實車輛生產者或代理人之自主管理原則,環境部爰廢除「車型年」制度,即車商於車型變動無影響排氣情形下,無須每年重新申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另新增採認歐盟會員國、英國或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等所核發合格證明登載之測試結果得取代國內測試。有效減少政府及車商行政負擔,節省車商測試成本及時間,落實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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