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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都市更新政策小組設置要點

列印圖示

行政院95年6月23日院臺建字第0950018387號函核定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都市更新政策,特設都市更新政策小組(以下簡稱本政策小組)。
二、 本政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都市更新目標及策略之決定。
(二) 都市更新方案推動進度之督導。
(三) 都市更新發展措施之評議及諮詢之提供。
(四) 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本政策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2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委員17人至23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1人。
(二)經濟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七)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人。
(十)內政部次長1人。
(十一)辦理都市更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四、 本政策小組下設推動小組,執行本政策小組之決議、協調與推動都市更新相關事宜。
五、 推動小組置共同召集人2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副主任委員1人及內政部次長1人兼任;共同副召集人2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及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兼任;置委員15人至19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第三組組長。
(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四)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六)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七)本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
(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九)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
(十)辦理都市更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
(十一)其他有關人員。
六、

本政策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業務推動情形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主席。
推動小組會議由共同召集人視需要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共同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共同副召集人擔任;共同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主席。
本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 本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有關政策分析事宜,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擔任幕僚作業;推動執行事宜,由內政部擔任幕僚作業,工作人員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 為提昇本政策小組議事效率並發揮政策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事項,由推動小組辦理。
(二)涉及重大政策決定者,由推動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政策小組。
九、 本政策小組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見供政策小組或推動小組會議討論之參考。
十、 本政策小組與推動小組之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 本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得聘國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顧問,提供都市更新有關資訊、建議及評估相關推動事項。
十二、 本政策小組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或內政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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