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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制仲裁途徑解決公共工程採購契約履約爭議之研究

為求經濟、迅速、專業解決公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立法院於2007 年修正通過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公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嗣復有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27 條,擬引進「無條件強制仲裁」之議。惟因此類強制仲裁始終存有違憲疑義;另一方面,假使雙方當事人不能獲致仲裁合意,致須循一般訴訟途徑解決履約爭議,亦恐曠日廢時,導致廠商承受過重負擔。因此,確有究明相關強制仲裁制度之合憲性以及,除訴訟、仲裁程序外,是否存有其他得以迅速、妥適解決公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之紛爭解決途徑。

受託/研究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作者:陳愛娥副教授
發布日期: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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