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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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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12-06-04
主旨: 修正兵役法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免服兵役
事實及說明: 要求修掉兵役法第1條和第36條,或者修法外國專業人才專法。
一、方案1(如附件)
在兵役法第1條及第36條中分別新增但書規定"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但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方案2
修法外國專業人才專法另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免服兵役,不適用兵役法第1條及第36條"。
(理由)
1.外國專業人才自願歸化者通常家屬、老家都不在台灣,為了保有財產、物資服役期間必須繼續租房,造成外國專業人才自願歸化者相當大的財力負擔,甚至可能發生為了服兵役,生活物資全部丟等情況,這方面相比在台灣長大且能夠在家裡寄私人物品之國人更不利。
2.現行兵役法顯然違背外國專業人才專法的意旨,依現行兵役法規定,役齡期間的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定居台灣必須辭掉或中斷工作一年以上(除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者),其結果導致幾乎沒有男性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定居台灣(統計顯示男性歸化人士比女性少很多),留才方面有相當大的障礙。
3.另外,國籍法第3條規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若其依據為本人的所得,辭掉或中斷工作而服兵役時可能發生不符原本符合的基本條件。
4.另外,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即使成為本國公民,比一般國人享有公民權利之期間至少25-30年以上,且被選舉權等部分權利亦非與一般國人相同,因此負擔與一般國民一樣的義務是不當。
相關機關: 國防部
相關附件: 兵役法修法提案.pdf
相關機關回應: 一、
依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同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復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歸化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故依憲法規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依法均具兵役義務。
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以兵役調整屬國家重大政策,尚須綜合評估國家整體戰略環境與防衛作戰需求,爰兵役法暫無修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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