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過程未經國發會委員會與行政院院會討論,國發會之回應
106.5.15
一、 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簡稱本條例)之制定,源於總統105年12月31日年終談話表示,政府將採取具前瞻性的積極財政政策,全面擴大基礎建設的投資,包括下一個世代需要的基礎建設以及地方建設。經衡酌當前政府財政狀況,需以特別法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每年度舉債額度限制及訂定控管機制規定,俾順利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爰本會依行政院規劃之時程擬具本條例。
二、按有關法律案之制定,依憲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爰本會於106年3月15日將本條例函送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20日院會中討論通過後,於3月23日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