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

新聞稿

列印圖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新聞稿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通過參與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案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為提升國內太陽能產業原料自製率,協助國內太陽能廠商降低對國外結晶矽原料之依賴,於今(24)日管理會第55次會議通過以每股新台幣3元,參與認購增資新股合計141,692,835股,投資金額最高為425,078,505元。

    寶德能源公司生產之高品質結晶矽材料主要提供太陽能產業生產矽晶圓,該公司規劃分三期建置三條結晶矽生產線,建置完成後總年產能為 27,500 公噸,未來將生產電子級結晶矽產品,提供半導體產業生產半導體晶圓,以達我國產業鏈垂直整合及原料自主目標。

  2. 國發基金通過活水貳社企創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申請案

    國發基金於今(24)日管理會第55次會議通過參與投資活水貳社企創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000萬元。活水貳社企創投基金預計募資1億元,投資於設立於我國之公司型社會企業、B型企業及各類社會影響力平台登錄或認可的企業組織,以協助我國相關社會企業發展。

    活水貳社企創投基金經營團隊由活水社企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員組成,經營團隊具社會公益及創業投資相關組織之管理經驗,可望協助被投資事業就社會現存之議題如弱勢扶持、社區發展、永續食農業等提供解決方案,以促進我國社會企業發展。

  3. 國發基金通過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國發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於今(24)日管理會第55次會議通過辦理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於設立未逾3年之我國登記設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

    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匡列新臺幣10億元,由國發基金扮演投資點火角色,與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藉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國發基金對個案共同搭配投資金額以不低於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為原則,並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訂定不同共同搭配投資比例,以達鼓勵天使投資活動,完善台灣新創投資生態體系之政策目標。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如後附。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106年3月24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55次會議通過

一、目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高新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二、方案額度

由本基金匡列新臺幣10億元辦理。

三、執行期間

自通過施行日起5年內均得受理申請。

四、投資對象

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3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萬元之企業。

五、申請資格

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之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一)天使投資基金

(二)創業投資事業

(三)天使投資組織

(四)天使投資俱樂部成員

(五)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六、投資原則

(一)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

(二)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三)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為原則。

(四)本基金對個案共同搭配投資金額以不低於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為原則,並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訂定不同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五)本基金參與事業投資之股權比率,原則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之20%。

(六)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50%。

(七)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七、審議會組成

為辦理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本基金應設置投資評估審議會,協助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13名,任期1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議需求聘任,並指定1人為會議主席。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投資申請案,由本基金自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依序邀請5位審議委員出席,申請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全數出席委員之同意。

八、投資審議

(一)申請人應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二)經本基金檢視符合本方案申請資格之申請案,本基金應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並由申請人向投資評估審議會提出報告。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由本基金參與投資,並將投資情形提報本基金管理會。

(三)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於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得參與投資。

九、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3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十、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7年內辦理首次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7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十一、執行方式

為強化投資評估及管理,本基金得遴選執行機構協助辦理本方案相關事宜。

執行機構辦理本方案應就投資申請程序、審議機制、資金管控、經營輔導、激勵措施及退場機制等訂定相關作業要點,經本基金同意後據以執行。

十二、投資管理

(一)為確保本方案投資款及資產安全,執行機構應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相關事項及設立信託資金專戶管理本方案資產。

(二)執行機構於本基金參與投資後,應取得投資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委託本方案之信託資金專戶保管。

(三)執行機構得按季向本基金申請投資案所需預估股款撥至信託資金專戶。

(四)執行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並每年向本基金提報本方案辦理情形。

(五)執行機構應按季提供本方案投資事業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資料,本基金得會同執行機構前往投資事業瞭解其經營情形。

本基金於年報中揭露本方案相關投資資訊。

十三、實施及修正

本方案經報奉本基金管理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日期:106-03-27

  • 相關檔案
    1. 1060324國發會新聞稿--國發基金第55次管理會
:::
開啟選單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