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針對「人才專法吸引外籍白領」相關報導之回應說明
發布日期: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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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8)日媒體報導「空白授權多、部會把關是關鍵」、「尋職簽證及實習簽證是否成為假白領、真藍領的小門」等相關疑慮,本會回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適用對象認定標準由部會就專業領域各別定義,係考量產業特性不同,並增加用人彈性
本草案之適用對象主要分為「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及「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等兩類。「一般外國專業人士」係仍依現行勞動部之相關規範,開放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履約人員等7類。
至於「特定外國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則由部會就專業領域各別定義,係考量產業特性不同,並可增加用人彈性。由於薪資條件並非定義人才的唯一認定項目,本草案尚考量其他認定標準,包括:(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我國現有外籍專業人才薪資之一定標準者;(二)我國中央研究院、工研院、外國簽定人才交流MOU之科技、經貿、學術協會之推薦者;(三)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經理;(四)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五)在政府力推重點產業(如科技、電子商務、新材料、數位經濟、環境能源、科技管理等領域)卓越傑出人才,能實際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轉型者;(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欠缺且亟需者,或於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技術或智能者,以及獲得國際獎項殊榮,有助中華民國利益者。
有關草案中各類適用對象的認定及標準,目前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供各界提供意見,本會後續仍將參考各界意見,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同時亦將強化後續審查追蹤機制。
二、有關核發「尋職簽證」及「實習簽證」,係為提高其來臺誘因
為解決國內及新創企業業者反映我國聘僱外籍人才門檻嚴格,造成企業無法確認延攬之外籍人才是否適任之問題,本會參考香港「實習簽證」及新加坡「實習工作許可」等,規劃核發「實習簽證」,加強吸引全球優秀青年來臺實習,提高來(留)臺工作機會。
另參考新加坡「個人化就業准證」及英國「卓越人才工作簽證」,研議核發「尋職簽證」,給予較長居留期間,便利外籍人才在臺覓職,以符合國際企業及高階人才之需求特性,加強延攬外籍高階人才來臺工作。後續將參考外界建議,於相關管理辦法訂定開放人數數額及標準,俾利效益及影響的評估與掌握,以降低外界疑慮。
三、有關影響國人就業一節,本草案主要係為填補及強化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並協助我國企業國際化布局
本草案之重點係在不改變外籍人才來臺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原則下,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的工作環境更友善。草案立法宗旨係為延攬並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讓國內企業基於經營及未來發展之考量,得聘僱國內欠缺或尚未發展成熟之技術者,將對產業人才缺口產生補充及加強作用,而非替代國人現有工作機會,如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快速變化,引進如電子商務、虛擬實境運用等程式設計外籍技藝類教師,可有助於提升國人的職業技能,反能帶動更多的就業機會。
此外,本草案亦希望能夠協助我國企業國際化布局,加強我國與外國的政經關係聯結,以及我國經貿外交之拓展,俾利引領產業發展及國內技術進步,帶動國人國際觀視野及就業機會,進而促進經濟朝高科技、高附加價值方向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