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第152次 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壹、日期:97年1月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峯 紀錄:楊人穆
肆、出(列)席人員:如后附簽名單
伍、討論事項
財政部函報本會「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下稱民營化基金)98年至107年基金運作情形評估報告」一案,提請 討論。
陸、會議結論
一、政府成立民營化基金係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5條規定而設,其目的在協助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用途包括:支應艱困事業民營化或民營化前辦理專案裁減有關員工權益事業不足支付部分、各事業民營化政府依法應負擔部分,並含各已民營化事業之民營化前或民營化時退休員工月退休金及三節慰問金等給付。依財政部所提評估報告估算,未來10年每年均約有100億元之法定義務支出須支付,民營化基金之存在仍有其必要性,不宜裁撤。
二、有關民營化基金舉債上限規定,「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修正案業於96年12月奉行政院核定修正,未來民營化基金將可於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舉債,短期內基金之調度及運作無虞。
三、目前民營化基金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約625億元,扣除已註銷之台銀釋股收入110億元,其餘515億元釋股收入在現今環境下,執行釋股仍有困難,爰民營化基金之資金缺口仍須設法予以彌補。經考量除釋股(含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釋出)外,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股息紅利應可視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之一,爰建議民營化基金在未來編列年度預算時,可依釋股可行狀況(含增列當年度釋股預算及執行以前年度保留預算可行性),及政府財政收支情形,將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股息紅利,適度撥充編列一定金額作為民營化基金之財源,以彌補基金之資金缺口及因應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需要。
四、為避免各事業低估員工退休金,造成民營化基金未來支出擴大,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事業檢討員工退休金準備是否已提足,俾減少民營化基金可能之負擔。
五、請財政部再洽主計處及各事業主管機關,進一步評估未來釋股收入及相關支出,修正評估報告。修正後報告俟適當時機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
柒、散會(下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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