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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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次工作小組會議(95/11/10)

列印圖示

 

討論事項:
行政院交議財政部函院修正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請財政部報告20分鐘)

說明:
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一案,前經94年1月13日及6月27日本委員會第123次及第133次工作小組會議審議並獲致結論(詳隨文附件)。

壹、日期:95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峯     記錄:陳雅萍
肆、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名單
伍、會議結論:
討論事項:行政院交議財政部函院修正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決議:

  1. 臺灣菸酒公司轉型後大幅提升經營效率並精簡人力,足見該公司管理部門及員工的努力有成,應予肯定;但未來如果能擺脫公營事業所受的各種束縛,將更能落實企業化,提升競爭力。此外,世界各國菸酒事業鮮少為公營事業,顯示該公司宜積極推動民營化,以利與國際廠商競爭。 
  2. 鑑於96年度財政部所編該公司釋股預算,經立法院分組審查予以刪除,且工會三大訴求之溝通及協商仍待再加強努力,爰所訂民營化時程(97年6月)宜再務實檢討,必要時重新擬訂民營化時程,俾利執行。 
  3. 工會訴求之三大議題中,有關提撥職工福利金一節,財政部已專案報院,請依行政院核定結果辦理;另臨時職員改列正式職員一節,財政部已另洽人事行政局同意放寬辦理;此外,團體協約簽訂事宜,僅有序文及第45條文字待協商,請該公司再與工會加強溝通,期於民營化前形成共識,惟鑑於過去亦有民營化後始完成簽訂之案例,爰請該公司持續與工會溝通,儘可能在民營化前達成共識,並簽訂團體協約,民營化後即提請董事會追認。
  4. 鑑於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會」)即將召開會議審議該公司閒置資產繳庫事宜,有關請免再減資繳庫一節,宜尊重國資會決議;該公司倘有資產未來可能規劃利用者,應提出具體需求理由及計畫,向國資會說明爭取。惟公司及工會應體認過多不必要的閒置資產可能影響公司每股之獲利能力(eps),不利經營;反之,則因獲利能力提升,可吸引特定或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投資,以利企業化及民營化之推動。
  5. 為務實推動民營化,請財政部依與會代表所提員工釋股比例過高,宜再依相關規定妥為規劃,以及策略性投資人僅規劃釋股6%,恐不具吸引力等意見,務實補充修正民營化計畫書內容,並於本(95)年12月底前完成修正報院。

七、散會(下午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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