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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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次工作小組會議(96/10/02)

列印圖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 第151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壹、日期:96年10月4日(星期四)中午12時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513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峯     紀錄:張世儀

肆、出(列)席人員:如后附簽名單

伍、討論事項

經濟部函報台船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及其他給與公司不足支付部分請准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應一案,提請 討論。

陸、會議結論

一、 有關「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所稱之財務艱困事業,其認定標準因法律本文並未定義,實務上除以財務數據為主要考量外,仍宜依個別事業歷年來營運所遭遇之問題、發展瓶頸中需要政府協助之必要性及維持事業永續經營條件(going concern)等情形綜合研判。

二、台船公司為政府於60年代十大建設之一,歷年來因造船業景氣循環,時有鉅額營運虧損發生,期間政府數度給予現金增資及協助,金額近新台幣300億元。90年該公司再度瀕臨破產,淨值僅剩約數千萬元,嗣經行政院核定實施再生計畫後,適逢近年國際航運造船業榮景,復加員工努力有成,該公司營運及財務始逐漸好轉,脫離經營困境。台船公司如無政府長期就財務及業務經營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其情勢恐屬迥異。該公司為掌握經營成果展現之良機,順勢完成民營化,以求永續經營,惟將面臨民營化年資結算金等潛在債務須立即支付之財務困境,並可能導致投資人有再度卻步之虞。

三、本案考量台船公司歷年來經營之困境,為協助該公司改善經營體質,順利達成97年底完成民營化之政策目標,同時掌握釋股時機,增加釋股收入,挹注民營化基金,以創造多贏,原則同意認定台船公司尚屬財務艱困事業。另考量該公司實施再生計畫初步有成,近年來並轉虧為盈,應有提高公司自行負擔部分所需員工年資結算金之能力,爰同意在順利完成民營化前提下,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應該公司部分民營化年資結算金等有關給與不足支付金額,並以新台幣15億元為上限。

四、本案請經濟部督導台船公司,俾順利於97年底前完成民營化。

五、有關民營化基金未來收支及執行困難問題,仍請財政部依本委員會本(96)年6月1日召開第149次工作小組會議之決議,於本年11月底前提出檢討報告及因應對策。

柒、散會(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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