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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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次工作小組會議(94/06/27)

列印圖示


會議議程
討論事項:財政部函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後民營化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請財政部報告並提供簡報資料)
說明: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一案,前經本(94)年1月13日召開本委員會第123次工作小組會議,並獲致結論(詳開會通知單隨文附件),請財政部及臺灣菸酒公司依會商結論修正民營化計畫書。本案係財政部依前揭會議結論函送臺灣菸酒公司修正後民營化計畫書。

會議紀錄
壹、日期:94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謝執行秘書發達     紀錄:陳雅萍
肆、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名單
伍、會議結論:
討論事項:財政部函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後民營化計畫書一案,提請 討論。
一、臺灣菸酒公司所規劃未來發展之六大願景,相當明確具體,惟達成願景過程中,勢將面臨內部改造及組織調整事宜,為利員工形成共識並爭取工會支持,請該公司將具體願景方案與員工進行分享溝通,並加強員工在職訓練,俾於未來發展中,切實維護員工工作權。
二、有關民營化計畫書內所列資訊及臨時人員納編問題,請財政部儘速完成檢討,並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必要時並協助臺灣菸酒公司向人事行政局說明,俾利民營化之推動與執行;另有關未來晉用新進人員問題,亦請財政部督促臺灣菸酒公司就相關人力供需情形檢討後,依需要函報人事行政局核處。
三、臺灣菸酒公司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之歧見,請雙方速依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請臺灣菸酒公司加強與工會溝通,積極達成共識,以儘速完成團體協約之簽訂。

四、有關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一節,衡酌近年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個案中,均無施行細則第17條適用上之疑慮,惟臺灣菸酒公司倘有員工權益受損之具體事實,應屬個案,即應依民營化條例有關規定檢討,另訂補償方式報院核定。
五、有關臺灣菸酒公司釋股規劃員工認股比例是否宜再提高、盤後拍賣之必要性,以及參加公開申購投資大眾於持股一年後得按其持有股權之10%依面額(每股10元)增購權利等節,請臺灣菸酒公司參考與會代表意見審慎考量修正釋股計畫,其中投資大眾長期持股優惠並應說明具體理由,以利核定。另計畫書規劃第二階段採洽策略投資人釋股方式辦理一節,應請配合未來願景之規劃,慎選對公司技術、行銷及經營層面最有利之策略性投資人,並依與會代表意見補充修正,包括訂定策略性投資人之積極資格,以及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修正釋股作業規劃(含海外釋股部分)等。
六、有關菸農補償問題一節,臺灣菸酒公司前已編列經費辦理補償,未來民營化時,應無再補償問題,惟輔導菸農轉作事宜仍宜持續,請財政部洽由行政院農委會輔導辦理。
七、有關民營化前應再就閒置資產檢討減資繳庫一節,請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相關決議,速向該會報告,以利儘速進行釋股事宜。

陸、散會(中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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