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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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次工作小組會議(96/02/08)

列印圖示

 

壹、日期:96年2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峯     記錄:吳青俊
肆、出(列)席人員:如后附簽名單
伍、會議結論:
討論事項:「台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台電公司民營化已規劃多年,在推動過程中維持電力穩定供應亦為社會大眾所關切,原則同意台電公司在較穩定環境下推動民營化。惟台電公司除整體民營化外,發電部門個別電廠民營化亦可列為選項,請台電公司就不同方案之優劣點加以分析比較。

二、台電公司民營化相關配套措施,請經濟部與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一)請台電公司於計畫書中加強論述,該公司民營化,對國內產業、電業自由化後之電力市場、股東(政府)、民間與台電本身的效益及影響,以讓社會各界與員工了解政府推動台電公司民營化之政策意涵。
(二)電業自由化與台電民營化應可兼籌並顧,為使台電公司民營化前可企業化經營,請經濟部檢視不利台電公司企業化經營的法規,積極予以鬆綁。
(三)台電公司民營化後,原所負部分政策任務(對特定用戶與離島地區之優惠電價)將予以去化,請相關主管機關(農委會、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及早因應,於3年內完成配套措施之規劃,並依程序報核解決。

三、台電公司擁有龐大資產,民營化前宜考量最適資本結構,適當處理不必要隨同移轉的資產,使台電公司民營化時可獲投資人青睞。如何合理塑身,請經濟部與財政部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審慎評估處理方式。

四、為使台電公司可有合理經營空間,有關電價調整機制(包括考量台電公司應有的經營績效與合理成本)請經濟部審慎研議;必要時提報政院或財經小組討論。

五、台電公司民營化過程中,員工合理權益應予有效兼顧,並請台電公司持續與工會及員工溝通,以化解員工對民營化之疑慮。

六、本案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參酌各部會意見(如附)及專家學者之建議修正後,再函報行政院。

七、散會(中午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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