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第143 次工作小組會議議程 研商 院交議,經濟部函院「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引起該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與純勞工之間產生權益不平衡問題,爰報請釋示將該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納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案 (一)主席致詞 (二)請經濟部就本案提出說明 (三)請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委員會134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議題一決議事項,提出說明 (四)討 論 (五)主席結論
第143次會議紀錄 壹、日期:95年10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 紀錄:林珠燕 肆、出(列)席人員:如后附簽名單 伍、會議結論: 討論議題:院交議,經濟部函為「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引起該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與純勞工之間產生權益不平衡問題,爰報請釋示將該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納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案,提請 討論。 決議:
- 本案勞委會已擬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乙節列入修正草案中,惟修法緩不濟急;另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未立法通過前,如由行政院以釋示方式同意比照適用,恐衍生後續援比問題,爰建議由經濟部修訂該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經濟部修訂該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過程中,建議儘速邀請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並應考量下列問題:
(1)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該基金由經濟部統籌管理,管理過程中應考量風險問題,可審慎評估尋找專業經理人或銀行代為管理。 (2) 員工自願提撥免稅部分:有關員工自願提撥免稅部分,依租稅法律主義之原則,不宜以行政命令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免稅。 (3) 適用期間追溯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
-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通盤檢討現行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撫規定,俾使該等人員之退撫制度更具合理性。
陸、散會(中午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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