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次工作小組會議
壹、日期:96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葉執行秘書明? 記錄:林珠燕
肆、出(列)席人員:如后附簽名單
伍、會議結論:
一、討論事項 院交議,交通部函院,為請同意該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簡稱電總退撫基金)餘額撥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簡稱民營化基金),並擬自本(96)年7月1日起,由民營化基金支付電總退撫基金退休、撫卹人員各項照護經費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案,已送立法院完成一讀,為保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退休人員之權益,在符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況下,原則同意電總退撫基金餘額撥交民營化基金,並由民營化基金支付退撫人員退休、撫卹金及三節慰問金等,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有關民營化基金未來收支及執行困難部分,請財政部深入研究評估未來至少10年民營化基金運作情形,於本(96)年11月底前提出檢討報告及因應對策,由經建會及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其中,相關主管機關請配合協助提供所屬事業民營化之執行對於該基金收支之預估資料及政策建議。 (三)「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未廢止前,電總退撫基金餘額撥交民營化基金,並由民營化基金支付相關退撫人員退休、撫卹金及三節慰問金等,有無法律面之困難或問題,請交通部及經建會(法協中心)於會後提供書面意見,函送本委員會幕僚單位研析。 (四)財政部國庫署會中表達意見(如附件),納入紀錄,併陳行政院。
二、報告事項 (一)「公股事業採委託經營模式管理之規劃研究」成果報告 決議:洽悉,並請各事業股權管理機關參酌研究結論辦理。 (二)「國營事業採公有民營之可行性與配套措施之研究」成果報告 決議:各單位會後如有修正意見,請儘速送交本會,俾轉送研究單位併同與會單位會中所提意見,修正本報告後,再送本會辦理結案。
(三)公股事業政策任務之釐清 決議:1.本報告由本委員會幕僚單位於會後函請各相關部會檢視並惠提意見,於兩週內見復,俾利修正報告內容。 2.報告修正後,請依5月29日第3屆第1次「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函送監委會委員參考。
陸、散會(中午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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