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工作小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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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次工作小組會議(94/10/27)

列印圖示

 

會議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討論事項
研商合作金庫銀行民營化時依優惠價格認股之員工股東行使公司法第317條股份收買權之疑義案。(請財政部說明案情)
三、主席結論

會議紀錄
壹、日期:94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建會610會議室
參、主席:謝執行秘書發達 紀錄:陳雅萍
肆、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名單
伍、討論事項:研商合作金庫銀行民營化時依優惠價格認股之員工股東行使公司法第317條股份收買權之疑義案。
陸、會議結論:
一、股東依公司法第317條規定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原則不宜因股東有無承諾「不予轉讓或質押」而有分別,此為保障股東權益;又同意不分股東有無承諾「不予轉讓或質押」均有權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經與會專家學者意見認為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程序,應不致影響合作金庫銀行因收買員工股份而轉回歸公營事業,且對未來合作金庫銀行併購方向亦無明顯影響,惟仍請財政部就未來推動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影響,提具評估報告供參。
二、有關員工股東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承諾於2年或3年不轉讓或質押一節,為避免員工股東於閉鎖期內,藉由公司依「當時公平市價」收買,以實現利得(此與一般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動機以保障股東權益不同),宜有相關配套措施,以免影響其他股東之權益,爰請各相關部會(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就已民營化事業未來倘發生合併情事,其因受理閉鎖期內之員工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所造成對公司財務負擔之影響情形進行評估,以上評估報告(含前項結論)均於下週三前送本會幕僚彙整參辦陳核。
柒、散會(下午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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