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推動歷程與方式 |
一、 |
推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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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之專案推動指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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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7月成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由經建會主委擔任召集人。並於87年4月更名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以強化功能。
指導委員會下設「顧問小組」,延聘學者、專家協助推動民營化政策。
指導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經濟部國營會、財政部證期會、國庫署及經建會部門計劃處擔任。
指導委員會主要任務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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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民營化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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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解決民營化問題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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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營化執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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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主管機關設有民營化推動單位。
各事業置民營化推動小組,並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研擬民營化計劃書,據以推動民營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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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調整原「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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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唐前院長89年6月21日行政院院會指示,調整「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指導委員會」角色辦理。
彌來,立法委員與公營事業員工對政府推動民營化之部分作法相當質疑,對事業民營化後事業經營極易為不肖財團控制多所顧忌,因而不斷有組成民營化監督委員會之要求與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監督之需要。
爰此,奉行政院以89年10月4日台89經28992號函核示,調整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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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更改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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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2年11月10日行政院另成立由產、官、學及社會人士組成「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勞委會擔任幕僚),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改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繼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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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97年12月19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與「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合併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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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01年8月14日院臺經字第1010044989A號函核定發布「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改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會」,其設置要點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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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06年10月11日院授發產字第1061002504號函核定發布「停止適用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會設置要點,相關公文詳附件。 |
二、 |
推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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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所屬事業民營化之規劃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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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會」協調解決各民營化方案執 行遭遇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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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會」下設之工作小組,由國發會產業發展處擔任幕僚工作,不定期邀集經濟部國營會、財政部國庫署、交通部、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退輔會等單位開會研商相關議題,並積極推動下列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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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協助推動及監督會審議行政院交議各項民營化方案或國營事業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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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針對個別事業進行訪查,瞭解其民營化規劃、執行與所遭遇問題,並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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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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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確規範公營事業於政府資本未超過50%時,其公股轉讓所得資金亦得撥入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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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擴大民營化基金適用範圍,將財務艱困事業因配合民營化辦理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時不足支付之給與,納入由民營化基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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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修訂民營化相關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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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訂完成證券承銷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放寬公營事業股票上市、上櫃條件,以改進公股釋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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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禁止收購委託書,並將委託書徵求納入規範,以避免財團以不當手段介入事業之董事會承銷制度及放寬公股上市(櫃)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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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適時舉辦民營化相關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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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動參與公聽會,宣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