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1年5月30日院臺經字第1010029053號函核定
(一)行政院98年6月29日「縣市改制說明」建議同一區域內的縣市能夠建立起跨縣市合作平臺,共同規劃攸關區域整體發展的事項,而直轄市在其中尤其應該善盡責任。未來行政院在核給地方補助時,將優先考慮跨縣市聯合提出的計畫,以利促進縣市的合作或合併。
(二)行政院99年2月22日院臺建字第0990002926號函核定通過「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未來許多施政議題必須採跨行政區界或跨部門的作法,才能發揮最大效益,如水資源管理、垃圾處理問題、防救災、產業發展、區域運輸等,因此應積極鼓勵鄰近縣市進行跨域合作,並可採議題導向式形成各式不同範圍之跨縣市合作。同時,為推動七大區域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參與成立各區域發展合作平臺,區域內之共同事項,如整體發展規劃及重大公共建設,應先經過平臺討論、協調,以建立共識,再進行審議,最後形成共同提案,並推動實施建設。中央計畫型之補助,應符合平臺審議通過之整體發展規劃,或經該平臺審議通過之區域型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地方申請中央補助者,亦應以跨縣市之區域型計畫,且經平臺討論後具共識者為優先,以達到區域內各縣市共享共榮的效果。
(三)「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為區域均衡的重要策略之一,未來將藉由區域產業空間整體發展觀點,整合相關公共基礎建設,加強各區域間之跨域合作,擴大產能規模,並發揮綜效以降低成本;同時,為確保非五都縣市之發展機會不會較少,未來政府在辦理預算審議或核給地方補助時,應優先考慮跨縣市聯合提出的計畫,以利促進縣市間的跨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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