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我國各族群事務所涉主要發展範疇各異,例如原住民族多強調全面性恢復其傳統領域等權利、客家族群較著重於文化資源權利,新移民族群則屬如何強化其公民權利問題,政府在施政措施推動上,族群事務的規劃與推動亦分散於相關機關。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完成,《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2年8月立法,針對「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職掌事項,就我國族群事務在既有部會層級分工之外,賦予建置統籌性質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機制,期能有效進行政策協調整合並妥適配置族群事務資源。
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比較分析美國、紐西蘭、加拿大、澳洲、比利時、新加坡等國族群事務資源分配機制,並採用焦點團體座談、深度訪談及比較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研究發現各國族群事務資源分配機制,主要由少數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進行整合,該類機關定位為中央(或聯邦)層級的政策規劃整合機關,專責統整、協調、監督、審議中央部會、省(州)級及地方等各部門間少數族群事務政策。另就執行面而言,各國鮮少將少數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定位為執行機關,且對受服務對象不採取直接提供公共服務方式,而係利用專案補助、專款核撥方式辦理。我國少數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部分,亦由原本規劃並執行機關,已轉向為政策規劃整合機關型態,與國際潮流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