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示範區政策無涉中國國企
[詹方冠/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電話:02-2316-5850]
103年6月3日
有關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律師5月30日投書蘋果日報,針對示範區政策之質疑,許多出於誤解,或與事實不符,本會特澄清如下:
一、示範區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不同,更與中國大陸國企無關
(一)示範區示範區是面對國際,並非針對兩岸,且是部分開放而非全面開放,目的是法規鬆綁及制度創新,創造國內經濟成長動能為重點。因此,示範區與兩岸服貿、貨貿協議不同,當然不會有替中國大陸國營企業嫁接的問題。
(二)示範區政策對中國大陸仍有諸多限制,例如未開放陸籍醫事人員來臺執業;未開放大陸院校參與教育創新;未開放中國大陸會計師、律師、建築師事務所投資…。由此可知,示範區並非以中國大陸為目標。
二、陸資來臺均須審查
(一) 示範區對於陸資投資之審查,無任何鬆綁,陸資投資均須依現行規定,由經濟部投審會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嚴謹審查,政府並未放寬任何實質審查程序。
(二) 示範區進駐產業絕對沒有開放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陸資如要在示範區投資,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安全。任何有可能造成國安疑慮者,全部都排除在示範區政策規劃之外。
(三) 針對陸資來臺投資,政府已建立事前審查機制,由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逐案進行實質審查,從實務層面衡酌對國內產業及經濟是否有負面影響。如有疑慮,政府都可限制或禁止其投資。對於已核准的陸資投資案,經濟部也已建立後續查核機制,如有前述疑慮亦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三、示範重點多為服務業,且租稅獎勵在創造稅基
(一) 示範區希望透過法規鬆綁及制度創新,營造優質營運環境,讓臺灣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同時創造臺灣融入國際經貿整合的有利條件。優先推動的示範創新重點也多是服務業,例如:智慧物流、國際健康、金融服務、教育創新,符合當前以服務業為導向的核心產業政策。
(二) 示範區提供的租稅獎勵措施,主要係因應國際租稅競爭,吸引更多商機,讓原本不會在臺灣發生的商業活動能夠產生;這些措施是在創造原先不存在的商業機會,擴大稅基,而非在現有的租稅基礎上減稅。
(三) 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100%、內銷10%免營所稅,係參照自貿港區原本即有,並已實施近五年的相關規定,俾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業者的加值服務,擴大產業商機,並非示範區所獨創。
(四) 企業並不是遷到區內就適用免稅獎勵,還須經過嚴謹審查機制,例如企業將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投資如要免稅,前提是進行實質投資(適用資格須經審查認定),排除股票、純土地等炒作,並非企業遷入區內就可適用。
四、示範區評估報告已完成並對外公布
(一) 行政部門已完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法規影響評估報告(RIA),並已將報告全文公布於示範區專屬網站(http://www.fepz.org.tw/m1.aspx?sNo=0060232),歡迎各界參閱,以進一步了解示範區政策。
(二) 上述評估報告,已分別就示範區立法策略、設置單一窗口,以及對土地、就業、稅收、物流、醫療、農業、金融、教育、專業服務業、社會重分配、環境保護等面向之影響,提出完整詳盡的分析,也已針對人權影響進行評估。
(三) 依據該報告,示範區雖可能造成部分衝擊,惟整體而言,示範區預期效益大於可能影響,並可擴大國內產業商機。另一方面,針對外界所關心的勞工、農民權益等疑慮,政府也已做了完善的配套與把關。例如示範區並未放寬外勞比例及薪資規定,沒有開放管制性大陸農產品進入臺灣市場等。
五、示範區不是法外經濟特區
(一) 由於示範區推動之自由化措施,涉及人流、物流、醫療、農業、教育等法規鬆綁,為免個別修法緩不濟急,爰以訂定特別條例方式推動。
(二) 示範區特別條例未規定者,業者仍須遵守國內相關法制(如公司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規範。例如示範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薪資水準,示範區特別條例沒有任何鬆綁,就要回歸到國內既有規定辦理。因此,示範區所有推動措施均有法源依據,絕不是法外經濟特區。
六、示範區政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縮小貧富差距,創造經濟成長動能
(一) 以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例,截至103年4月止共有77家業者進駐,總員工數約800人,平均每家企業的員工數約10人,顯示中小企業為主要進駐廠商。另以示範區智慧物流為例, 101 年物流業(運輸及倉儲業)登記家數約有 2 萬 7 千餘家,平均資本額為新臺幣22.8 萬元,平均雇用 10 人,多屬於中小企業。
(二) 示範區智慧物流的前店後廠委外加工模式,可帶動週邊產業共同發展,創造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例如臺北港汽車組裝的委外加工營運模式,不僅高達70%的零組件由區外業者提供,對區外中小企業發展極有助益;且透過就業機會的創造,亦有助於縮小國內貧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