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國發會針對韓國健保制度與推動國際醫療之說明
[詹方冠/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電話:02-2316-5850]
103年5月30日
有關本會5月28日舉辦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網路媒體座談會中,如有未清楚說明或未臻完善之處,本會將儘速於示範區專屬網站(www.fepz.org.tw)中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另針對管主委提及韓國健保制度及經濟自由區營利醫院有無使用健保之情形,本會說明如下:
一、 韓國與我國同樣擁有健保制度與醫療評鑑制度
(一)1989年韓國通過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目前納保率達到97.1%,健保涵蓋疾病的保障率約63%,並非大小病都保。
(二)韓國於2004年修改醫療法,開始實施醫院評鑑制度;2011年成立韓國醫療機構認證院(KOIHA),以進行醫院評估與認證。
二、韓國展現發展觀光醫療決心,起步雖較我國晚,惟成效顯著
(一)韓國2009年才開始推動觀光醫療,韓國政府除挹注大量經費,並發佈了七大重點計畫及13項一般計畫,建立外國醫療糾紛賠償與調解制度,改善簽證制度等。
(二)韓國起步雖較我國(2007)晚,但透過大量資源的挹注,已獲具體成效,2013年韓國觀光醫療服務的外國人次超過21.1萬,較2012年15.9萬人次大幅增加32.5%。
三、韓國允許經濟自由區設立外國醫院,惟不可使用健保
(一)為掌握國際醫療商機,引進先進醫療技術,南韓於濟州島及自由經濟區內設立外國營利醫院。
(二)辦理國際醫療的營利醫院,必須與國外醫療機構合作成立,且醫院理事會過半以上須為國外理事、看診的醫生須有10% 以上為外國醫生。惟外國營利法人建立的國際醫院只能接受外國患者,且不能使用健康保險。此亦與我國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園區的推動方式,在做法上有部分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