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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陳主委美伶協商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獲致共識

國家發展委員會 家發展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 107年6月12日
聯 絡 人: 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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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陳主委美伶協商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1獲致共識

總統日前接見各協會代表時,會計師公會提出建言,以公司法修正草案第 22 條之 1,為配合洗錢評鑑,要求最終受益人每月15 日前須通報之規定,於執行上很困難。總統指示,由國發會協調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國發會陳主委美伶於107 年6月12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獲致下列共識 :

一、 參考「聯合國所屬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標準,係要求主管機關應即時掌握獲得完整準確資訊,且考量我國公司型態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等,如依原修正草案規定,採取每月 15 日申報,對於股東異動不頻繁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勢必增加法遵成本,且與FATF要求即時更新準確未有必要,故參考會計師公會及相關工商團體之建議,並經經濟部同意,以「異動申報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報一次」為原則。
二、 另請經濟部針對後續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預為因應,撰擬說帖並於說帖中強調我國將實質查核公司是否確實申報。

發布日期:1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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