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涉及個資法適用疑義一事,國發會就大學可否提供學生個人資料辦理學生自治選舉,説明如下:
按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大學原係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學生包含姓名、學號及學院別等個人資料,故公立大學依上開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應符合其原始蒐集之目的,且屬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之規定。惟相關個資利用並應注意符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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