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5月5日國內媒體關心示範區的政策形成過程,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政府積極與各界溝通示範區政策
為讓各界瞭解示範區規劃內容與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本會自102年3月起迄今,已辦理或參與逾百餘場之溝通說明活動及座談會,向各界說明示範區政策。
立法院針對示範區特別條例亦召開5場公聽會,行政部門已參採公聽會學者專家所提意見,並將修正建議送請立法委員參考,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主要修正內容如次:
- 土地取得:新設示範區刪除徵收與區段徵收規定。
- 環評審查:新設示範區刪除環評審查「平行」與「聯席審查」之規定,依現行規定辦理。
- 野生動物保育: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限縮為「觀賞水族動物」。
- 農業加值:外國貨主內銷10%免稅排除農產品適用。
二、示範區是要連結國際,並非僅針對中國大陸
政府已多次澄清,示範區是要連結國際,並非僅針對中國大陸。例如:
- 示範區參考美韓FTA做法,鬆綁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之組織型態及投資限制,但開放對象不包括中國大陸。
- 示範區並未開放任何大陸勞工來臺工作。
- 示範創新重點對於大陸亦有相關限制,例如:國際健康不開放大陸醫事人員來臺;教育創新不開放大陸大學來臺設立分校;農業加值不開放管制性大陸農產品內銷。
- 針對陸資投資示範區,雖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予以放寬,但尚未生效。且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安全,政府亦訂有嚴格管理機制,並未放寬任何實質審查程序。必要時甚至可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自示範區政策推動以來,智慧物流已有日本及美國企業進駐自貿港區;農業加值已有德國及日本業者進駐屏東農業生技園區;金融服務有英國、香港與新加坡業者表達興趣。教育創新也獲得歐洲商會表達興趣。
三、特別條例授權子法係賦予行政管理彈性
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計有31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或法規命令。主要係考量行政專業性,就技術性、細節性、毋須以法律明定之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此為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例,其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子法亦達30項。
此外,各機關依示範區特別條例所訂之子法,若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事,立法院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事後監督,使不當之命令失效。
國發會強調,推動示範區一方面是要營造國內優質營運環境,讓臺灣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突破目前產業發展瓶頸;另方面則要推動與國際經濟接軌,讓人才、資金、技術根留臺灣,同時創造融入區域經貿整合的有利條件。國發會衷心企盼國內各界全力支持示範區政策,促使示範區特別條例早日完成立法,讓國內經濟得以跨出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