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有關部分立法委員建議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主管機關改為國發會之說明
[張惠娟/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協中心主任,電話:02-2316-5910]
103年6月27日
針對昨(26)日立法院第8屆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聯席會議中,相關立委批評「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由國發會規劃,卻由經濟部擔任政策執行之主管機關一節,本會說明如下:
一、國發會依組織法定位,為國家政策之規劃、協調機關,不涉政策執行
國發會肩負國家整體施政藍圖之擘劃,掌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工作,不涉政策執行。國發會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之職掌分工,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定辦理。重大政策法案由國發會跨部會協調定案,再交由業管機關執行之作法,多有前例可循。以91年2月6日制定之「企業併購法」,與92年7月23日制定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為例,二者均由經建會(國發會前身)負責初期行政院版立法草案擬訂,再分別由經濟部及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並無任何窒礙之處。
二、經濟部主管產業並具區位管理經驗,應為示範區最適主管機關
示範區之政策目標在藉由經濟自由化,強化產業結構,以設置實體園區或試點方式,試行法規鬆綁、制度創新措施,以為臺灣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能。經濟部作為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機關,掌理我國產業與國際貿易之發展,並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管理經驗。由其統籌擔任示範區之主管機關,負責後續產業發展、示範區之申設與園區管理等執行面向,最能發揮管理效率,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