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金馬澎地區「還地於民」政策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年4月3日
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長久以來即位處我國重要戰略位置,其中金門及馬祖更是軍事戰地之前線,隨兩岸和平及開放交流之趨勢,前線戰地政務已終止,配合國防軍力縮編,部分軍事設施及機關用地也逐漸不再使用,為維護民眾長期受到影響之土地權益,並使資源得有效利用,政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致力推動「還地於民」政策,已陸續協助民眾申請土地返還或讓售相關事宜。
為落實離島地區土地「還地於民」之政策,行政部門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103.1.8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而於終止後始被徵收、價購或徵購,並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納入得申請購回之適用範圍。
二. 增訂土地管理機關應於2年內全數公告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之公地,民眾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申請購回。
三. 延長受理申請後之審查及繳價期限各1個月。
四. 增訂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前已有私人建物或墳墓之公有土地,民眾得申請讓售。
五. 明定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法申請返還土地。
六. 增訂民眾申請購回、讓售及返還之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第53條、土地法第25條等規定限制。
因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通過後,為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能儘速依法推動,讓民眾申請程序更加便利及簡化,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於103.3.18召開會議,除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依修正後之條文,推動辦理相關作業,務須2年內完成公告,以利民眾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申請購回或返還,並請內政部及財政部國產署分別儘速完成訂定相關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及公有土地讓售相關作業規定,期能透過還地於民政策之推動,維護金馬澎地區民眾之土地權益,並透過土地之返還及活化利用,創造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在地居民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