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澄清稿
[呂登元/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電話:2316-5636]
106年12月28日
有關「賴揆替企業掃障礙,有意架空環評及土地開發委員會」澄清說明
有關上報昨(12/27)日刊登「賴揆替企業掃障礙,有意架空環評及土地開發委員會」一文,本會說明如次:
一、依據相關法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部門為審議土地開發相關計畫,可設置委員會或審議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其依法所做審查決議,係供主管機關許可申請開發案的重要參考,最終仍應以主管機關名義作成許可處分後,才具有行政處分的效力。
二、院長於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有關「委員會應定位為專業諮詢而非決策單位」的裁示,是為提醒各類審查主管機關應擔負起政府決策的最終責任,對於委員的專業審查意見,仍應高度尊重、納入參考,且應檢討提出改進委員會審查效率的具體作法,並非要架空委員會;有關把決策權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收回委員會決策權之報導,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