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選單

:::
「貧富差距99倍!最窮5%家庭年收4.4萬」報導係引述不適當的數據作不正確的解讀

國家發展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471

人:張恒裕、蔡宜縉

聯絡電話:2316-532523165469

 

「貧富差距99!最窮5%家庭年收4.4萬」報導係引述不適當的數據作不正確的解讀

 

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有關今(1)日媒體報導「貧富差距99!最窮5%家庭年收4.4萬」,引述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發布102年所得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該統計不宜作為所得差距之比較,有關「最窮5%家庭年收4.4萬」,更是不正確的解讀。
 

國發會指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僅為課稅所得,不包含免稅所得及分離課稅所得等資料,亦未納入政府社福補助及租稅課徵等移轉收支,用以作為所得差距比較有其限制。
 

為確保弱勢民眾能得到適切的照顧,政府於10071日起實施社會救助新制,除調整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與放寬審查門檻,並將照顧對象由原本之低收入戶擴增至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數比率由99年的1.18%增至103年的1.51%。另103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數合計為703,384人,占全國總人數的3.00%。政府針對低收入戶提供家庭生活補助,104年臺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4,794元,臺灣省則為10,244元,此外,尚有托育補助、兒童營養補助、醫療補助、就學補助、職訓等等多種輔助性補助項目,有效提升弱勢家庭之所得。
 

另為持續縮小所得差距,政府近年針對高財富及高所得者採行多項稅制改革措施,包括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及新增綜所稅45%稅率之級距),及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等,可進一步發揮改善所得分配之綜效。
 

國際間用以衡量及比較所得差距之指標多以「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 與「吉尼係數」 為主,非以課稅所得資料衡量。我國102年「每戶」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為6.08倍,低於日本6.12倍、香港20.70倍及美國9.59倍;「每人」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為4.08倍,低於韓國5.43倍、日本5.13倍、中國大陸9.40倍及英國7.70倍。吉尼係數為0.336,亦低於香港0.521及美國0.388
 

另為增進基層勞工福祉,並減緩物價上漲對弱勢勞工生活之影響,行政院核定自1047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新台幣20,008元,係連續第5年調升,亦有助於提升邊際勞工薪資所得水準,進而改善所得分配狀況。


註1:將所有家庭(或個人)依可支配所得排序,再分成5等份,所得最高20%(第5分位)對最低20 %(第1分位)的比值(倍數)
註2: 所有家庭間兩兩互相比較之差異值合計,再予以標準化,介於0~1,數值愈小,表示所得分配愈平均
註3:各國公布所得差距之年度不一,此處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公布之各國最新年度數據為準。

104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臺灣省: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10,244元/人/月    
第2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北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4,794元/人/月) (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18歲以上在學)
第0類 14,794元/人/月;
第3口(含)以上13,200元
   
第1類 13,400元/人/月    
第2類 6,800元/戶/月 7,3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類   6,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4類   3,9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高雄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2,485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類 11,890元/人/月    
第2類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類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4類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新北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2,840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11,500元/人/月    
第2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中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1,890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10,303元/人/月    
第2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南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10,244元/人/月    
第2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桃園市: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12,821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10,244元/人/月    
第2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福建省: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最低生活費9,769元/人/月) (無) (高中職以上在學)
第1款 7,600元/人/月(第3口以上5,900元)    
第2款 5,900元/戶/月 國中(小)就學生活扶助2,0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款   5,900元/人/月
 

備註:
1.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依社會救助法第八條規定,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2日勞動2字第1020130620號函公告調整為每月19,047元,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函公告調整為每月19,273元,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2.低收入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依各該福利別規定,可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同法第49條規定,第5類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中央政府補助
4.低收入戶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
 

發布日期:104-07-01

  • 相關檔案
    1. 1040701有關報載貧富差距99倍最窮5家庭年收4.4萬回應新聞稿
:::
開啟選單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