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回應稿
有關「自經區:浮士德的誘惑!」一文之回應
[詹方冠/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處長,電話:02-2316-5850]
103年6月26日
針對昨(25)日李應元立委辦公室主任陳鴻達先生於天下雜誌獨立評論網站中撰擬「自經區:浮士德的誘惑!」一文,與事實不符,本會特澄清如下:
一、示範區提供租稅獎勵,係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一)示範區提供企業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投資免營所稅,係吸引企業於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並排除股票、純土地等炒作,有助示範區之建設與產業發展。
(二)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100%、內銷10%免營所稅,係參照自由貿易港區原本即有,並已實施近五年之相關規定,俾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業者的加值服務,擴大商機,並非示範區所獨創。
(三)示範區示範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享有前3年薪資所得半數課稅規定,係參考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之做法,以因應國際人才競爭與促進產業升級。為避免假外國人,前述享租稅待遇之外籍專業人士,尚須符合包括:屬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之人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居留合計滿183天,且經稽徵機關認定其生活及經濟重心與中華民國關聯度相對較低者等之條件,始得適用。
二、示範區不會影響我國對外談判FTA
示範區僅於小範圍內試行自由化的措施,與FTA適用範圍為全國完全不同,對我國日後向外洽簽FTA不會產生影響。
三、示範區沒有改變現行MIT規範
MIT原產地規定是國際規範,未來企業於示範區進行加工生產,不論原料來源為何,如欲標榜MIT,仍需依現行規定辦理,示範區沒有任何放寬,何來山寨打擊正牌之說。
四、示範區特別條例行政授權部分為技術性、細節性之行政執行事項,決非空白授權
(一)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委任立法,是行政法立法通例,相較食品衛生管理法、貿易法、證交法、銀行法等,示範區特別條例的授權比例或條數較低。
(二)授權辦法多為技術性、細節性之行政執行事項,且已明訂授權目的與範圍,絕非空白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