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載「扁、馬、蔡政府建設特別條例比一比」,國發會之回應
106.5.29
有關報載歷次建設條例比較部分,媒體質疑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之先期審查、立院審議、審計制衡等項目,國發會說明如下:
有關先期審查部分,過去幾次建設特別條例僅注重工程建設,因此相關計畫審議、先期作業均交由條例主管機關(前經建會)辦理計畫審議,本次特別條例為加速台灣經濟轉型與升級,提振國家長期競爭力,除軌道、水環境及城鄉建設外,更包含配合產業轉型的綠能、數位建設等科技類建設計畫,爰本計畫之先期作業包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與社會發展類計畫,分別由國發會與科技部審查。因此特別條例草案第六條調整為「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即表示個案計畫依照計畫屬性分由國發會與科技部審議,絕非國發會沒角色。
有關立法院審議部分,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俟特別條例通過後,政府提交特別預算案送立法院審查時,自當檢附相關報院計畫書及相關報告一併送立法院,作為預算審查之參考,絕對不會逃避立法院監督,爰此次條例與上次(2009)在預算程序並無差異。
有關審計制衡部分,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已對於計畫執行效益不佳訂有相關懲處規範,即使條例列入,仍要回歸現有規定辦理,故絕非逃避執行監督。另有關工程落後因應措施部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期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對於計畫執行遭遇之困難問題,提供協調解決機制,以確保公共建設如期如質完成,爰實質的行政責任與上次條例並無不同。